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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內各中心支行、廣州分行直屬支行,廣東省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分)行,廣州市商業銀行、廣州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經貿委(經委、商業局)、勞動保障局(勞動局、社保局): 現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2003]134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要按照《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03]106號)的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小額擔保貸款的實施細則,盡快成立指定小額擔保機構,盡快啟動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發放工作。 二、小額擔保貸款要采取市場化運作模式,以各類擔保機構、金融機構作為運作主體,財政部門不能直接進行擔保。 三、對于金融機構發放的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要按季度進行,貼息方式按《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03]129號)執行。 四、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要按照建立小額擔保貸款臨時統計制度的要求,及時將小額擔保貸款統計數據上報廣州分行,全面、真實地反映貸款的發放情況。 五、請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將《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03]106號)、《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03]129號)轉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有關金融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