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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關于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辦法(晉市醫保字[2006]12號)
市直各參保單位:
為切實解決好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勞社廳[2006]12號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暫行辦法》(晉政辦發[2006]22號)、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實施方案》(晉勞社醫[2006]133號)的要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了《關于貫徹落實〈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實施方案〉的實施意見》(晉市勞社保字[2006]81號),現就做好我市進城務工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工作制定以下管理辦法:
一、農民工參保范圍
在本市境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本辦法所稱的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本市或者外。ㄊ校┺r業戶口、有勞動能力、在本市境內務工、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應當到轄區內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
二、農民工參保應遵循的原則
1、實行“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
2、實行繳費義務和保障水平相對等的原則;
3、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三、農民工參保方式及申報材料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填報《農民工參保登記表》,并附帶兩張二寸近期免冠彩照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農民工參保模式及繳費標準
1、對勞動合同期限較長、勞動關系相對穩定的農民工,可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帳結合的模式參保。繳費基數以上年度本人實際工資收入為標準,低于本市社平工資60%的按60%計算。用人單位繳納6%,個人繳納2%。同時每人每年繳納60元的大病醫療保險補助費。
2、對勞動合同期限較短的農民工可按照“單建統籌基金,不設個人帳戶”的模式參保,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市上年度社平工資3%的費率繳納醫療保險費,將其中的2.5%劃入統籌基金,其余的0.5%用于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
五、農民工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1、按“統帳結合”模式參保的農民工,其門診、住院以及患大病發生的醫療費用與城鎮參保職工享受同等的保障待遇。
2、按“單建統籌基金、不設個人帳戶”模式參保的農民工,發生的住院和大病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與城鎮參保職工相同。
六、農民工就醫管理規定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后,實行“兩個定點”就醫管理,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管理規定執行。其住院備案、轉診轉院審批程序與城鎮參保職工執行統一的管理規定。對患大病自愿返回原籍治療的農民工符合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時予以結算。
七、農民工醫療保險關系接續規定
農民工在原務工單位勞動合同期滿后,按統帳結合模式參保的農民工到新單位務工或在城鎮靈活就業的,可轉移和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符合法定年齡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按“單建統籌基金、不設個人帳戶”模式參保的農民工同時終止醫療保險關系,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到新單位務工時,重新辦理參保手續,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八、相關事項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規定的標準給予支付。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又不按規定支付醫療費用的,農民工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醫療費用待遇方面的爭議,勞動保障仲裁機構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