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根據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有關規定,決定提升我市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實行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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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認識 提升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實行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就業的必然要求。各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統一認識,顧全大局,各負其責,扎實有效地做好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各項工作,加快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失業保險工作新機制,讓廣大城鄉勞動者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努力構建“和諧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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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政策 1、參保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工勤人員的國家機關及其工勤人員、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以下統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市級統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繳費基數。繳費單位以本單位應參保職工的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繳費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工資收入超過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基數的300%以上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工資收入低于公布基數的60%的,按照公布基數的60%確定繳費基數。 3、繳費比例。繳費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為2%,繳費個人繳費比例為1%。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以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基數的3%繳費。 4、失業保險待遇。凡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職工失業后,不分居住地和戶口性質,按規定享受本市城鎮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按照與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最低工資標準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掛鉤、適當照顧大齡失業人員的“三掛鉤一照顧”的辦法確定,但不得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原市、縣(區)兩級統籌區待遇的差額,逐步過渡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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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規范 1、嚴格失業保險待遇審批。失業保險待遇實行網上申報、網上審批。各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勞動保障信息系統,將經審核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信息上傳,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集中審批。 2、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監管。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列入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前各縣(區)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由各縣(區)財政部門監管。失業保險基金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 3、強化基金預(決)算管理。各縣(區)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由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編制,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經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各縣(區)應按照“規范完整,量入為出”的原則,科學編制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對完成預算收入的縣(區),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由市級統籌調劑;對未完成預算收入的,當年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由同級財政彌補。各縣(區)失業保險基金年度決算須報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基金預算、決算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勞動保障和財稅部門另行制定)。 4、加大工作力度。各縣(區)政府要加強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建設和能力建設,切實做好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待遇審核、失業人員管理服務、失業人員再就業服務等項工作。各縣(區)政府要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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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意見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和省政府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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