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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各參保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了保證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和統籌基金的合理支付,沈陽市調整了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統籌基金結算標準、起付標準以及單病種結算標準等。鑒于駐沈省直單位及其職工與沈陽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同屬一個醫療消費地區,為了使同一消費地區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合理銜接,方便管理,現將省直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算標準、起付標準以及單病種結算標準作相應調整。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調整 (一)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分類(級)、人次住院費用定額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表中未列出的專科醫院人次住院費用定額標準及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均按相應等級綜合醫院的標準執行)。 (二)參保人員因患惡性腫瘤住院治療,當年第一次住院時交納起付標準,從第二次住院起,無論是否在同一定點醫院,均不再交納起付標準。 (三)參保人員因患急慢性肝炎、浸潤型肺結核、慢性纖維空洞型肺結核,在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有傳染科病床的醫院住院治療,不設起付標準。 二、納入單病種結算的病種范圍及統籌基金結算標準 (一)納入單病種結算的病種范圍:惡性腫瘤放療、化療,急性心肌梗塞,疝氣手術,闌尾炎手術,急性腦出血,急性腦血栓(腦栓塞),冠狀動脈搭橋,冠狀動脈球囊擴張及支架植入。 (二)統籌基金單病種結算標準。 三、參保患者住院治療應交納預交金(含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部分),預交金標準按定點醫院的不同等級分別為:一級醫院500元、區屬二級醫院1000元、市屬二級醫院2000元、三級醫院3000元。患者自付金額超過預交金時,醫院可再次收取預交金。 四、《遼寧省醫療服務價格(試行)》(遼價發[2003]35號)實施后,凡原醫保政策規定需個人先自付部分費用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已納入“打包”式統一收費項目中的,參保職工個人不再先交納自付部分;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按原醫保政策規定執行。 五、省直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的結算標準、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和考核,仍按省直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部分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調整后,省直公務員醫療補助比例不變。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