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第97號令)、《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3號令),工傷認定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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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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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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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按填表說明填寫); 2、工傷職工身份證件、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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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生產事故類的工傷,應提交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記錄和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 2、認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或健康檔案)以及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機構的病歷和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其他有效證明; 4、由于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與相關證明;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救治資料和死亡證明; 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8、屬于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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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現下列情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1、不符合申請時效規定的; 2、所述傷害基本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 3、不符合管轄權規定或者無書面委托代理關系的; 4、當事人就傷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所認定事實不在工傷范圍的; 5、已經由勞動仲裁機構仲裁并已執行傷害待遇,或由勞動仲裁調解,雙方就傷害待遇達成協議且已執行的; 6、出現其他與本辦法不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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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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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關系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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