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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呈報西藏自治區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實施意見的函》(藏政函〔2002〕41號)、《關于對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有關情況的說明》(藏勞社廳〔2002〕65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區從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40元的標準,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規定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請你區按上述意見修改調整方案,嚴格按批復的標準抓緊組織實施,將調整的基本養老金盡快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并將正式文件分別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你區2001年未經批準自行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違背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國辦發〔2001〕50號)的規定,今后要嚴格按規定報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