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業技能鑒定考務檔案的管理,根據《檔案法》《職業技能鑒定規定》《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規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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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鑒定機構,包括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鑒定所(站)等鑒定組織實施機構及有關配合實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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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考務檔案包括:(一)考務管理過程檔案,包括記載考務實施過程的檔案資料、試卷及工件;(二)考試結果檔案,包括記載合格人員成績的表冊及發證審批資料;(三)鑒定機構評估及年檢資料;(四)考評人員檔案;(五)職業技能鑒定統計資料;(六)證書管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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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組織實施機構(鑒定中心或鑒定所站)應對下列日常鑒定考務過程檔案收集整理并歸檔:鑒定申請資料(個人申報表及鑒定申請表、申報名冊)、考核方案、鑒定任務通知書、制卷申請資料及試卷清樣、試卷交接單、考評人員派遣使用資料、考場記錄、評分記錄、成績匯總;組織開展質量督導的,應該保存現場督導資料。以上檔案資料保存期一年。根據誰負責組織實施誰收集保存的原則,由各省轄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規定檔案管理職責,做到職責明確,銜接有序,互相佐證,采用上下聯形式的,應分開保存。閱過的考卷、答題卡應收集保存,保存期一年;考核工件應編號保存,保存期6個月;委托保存的,應辦理相關委托手續,明確保存期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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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全國全省統考由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考務資料收集歸檔,包括:鑒定公告、考前會議記錄、報名人數、補考人員情況登記表、考場安排表、試卷交接單、考場記錄表、考試匯總表、考生用過的試卷(答題卡)、論文及評分表,保存期一年;各職業和等級的空白試卷保存兩份,保存期兩年;其他考務資料保存在“全國統一鑒定管理系統”或“考務管理軟件”中,保存期二年;全省統考的制卷資料,保存期一年。考生個人申報資料由各市中心和省屬報名點保存,保存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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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技師/高級技師理論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參照第四條由省中心、省屬鑒定所、省批準的高級技師統一鑒定試點單位或各市中心保存或委托保存考務資料;業績評審和論文答辯還需保存業績考核評分表、論文答辯評分表;綜合評審資料由實施綜合評審的省中心或市中心保存,省中心保存省屬鑒定所站技師、中烹等八大職業技師以及所有除競賽以外的高級技師理論試卷、技能考核評分表及綜合評審資料。以上資料保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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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考試結果檔案(合格人員成績表冊及發證審批資料)由負責發證的勞動保障部門和省市中心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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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鑒定機構評估及年檢資料由負責評估和年檢的省市中心和勞動保障部門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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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考評人員檔案包括:資格申報表、聘約、培訓及資格考核記錄,履職和年度考核記錄,續聘申請等。高級考評員檔案由省中心收集保存,考評員檔案由負責培訓考核使用的省、市中心收集保存。各市中心受省中心委托開展考評員培訓的,必須填寫《考評人員培訓班申請表》一式兩份,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考評人員檔案保存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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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業技能鑒定統計報表,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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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證書管理資料包括:空白證書訂購申請表、購領臺帳(進庫)、發放臺帳(出庫),以上表格和臺帳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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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檔案資料按年度收集整理,編目歸檔。考務過程檔案以時間為序按鑒定批次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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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鑒定機構可設立自有檔案室,沒有條件設立的,可整理后移交所在單位檔案部門統一管理。鑒定機構設立自有檔案室的,應指定內部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檔案收集整理和歸檔,明確職責,歸檔時應查驗檔案的完整性。檔案管理人員變動的,應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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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檔案應保存在安全、干燥、通風之處,具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環境,并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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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檔案可以是書面形式記錄的紙質資料,也可以是電子文檔數據。以電子文檔保存的數據檔案應及時備份,并進行編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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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檔案應分時間、類別保存,便于查找。應根據不同保存媒介的不同保存要求選擇適合的保存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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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因業務原因需要借閱、查詢檔案的,必須履行必要的借閱手續,在主管領導和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后方可借閱、查詢,在借閱期間必須確保檔案的安全,使用完后及時歸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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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質量督導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考務檔案的,鑒定機構必須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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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保管期限到期的檔案,可以登記造冊,經批準后定期由保密部門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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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未履行好檔案保管職責,造成檔案尤其是永久保存檔案遺失、損壞的,擅自銷毀未到期檔案的,偽造涂改檔案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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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之前形成的考務檔案,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檔案范圍和期限梳理保存。各省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出臺本地區考務檔案管理細則并報省中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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