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獎勵在自主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鼓勵發明創造成果取得專利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專利成果的轉移轉化,提升我省產業核心競爭力,加快建設創新型江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江西省專利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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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江西省專利獎(以下稱省專利獎)是省人民政府為表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并具有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專利而設立的專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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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專利獎貫徹尊重人才、尊重知識、尊重發明創造的方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效益,擇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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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成立省專利獎勵工作部門聯席會議(以下稱聯席會議),負責對省專利獎勵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指導,審定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 聯席會議組成人選由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科技、專利、經濟、財務、教育和法律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人員為單數。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選由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聯席會議批準,人員為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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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專利獎勵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稱獎勵辦公室)設在省知識產權局,具體負責省專利獎評審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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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省專利獎每兩年評選一次。評選方案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 省專利獎每次獎勵10項,每項獎勵10萬元。獎勵經費從省專利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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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專利獎授予對本省自主創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包括發明人、設計人)。 省專利獎重點獎勵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包括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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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報省專利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人應是在本省注冊或具有本省戶籍、工作居住證的專利權人,或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其他專利權人; (二)專利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 (三)有效專利,權屬明確; (四)專利已經實施并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國防專利或保密專利不屬于評獎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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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專利權屬存在爭議的專利不得申報省專利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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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省專利獎候選人、候選單位(以下統稱候選對象)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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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推薦單位在推薦省專利獎候選對象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出具體的推薦意見,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與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推薦上報獎勵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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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對象、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按專業進行匯總、分類;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應當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提交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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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在報紙、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布通過初評的省專利獎候選對象及項目,征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省專利獎候選對象及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提交書面意見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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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獎勵辦公室具體負責異議的調查處理,有關推薦單位協助調查、核實。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評審委員進行調查和復審,或采用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獎勵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處理情況向評審委員會報告,提請評審委員會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40日內將異議處理決定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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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在異議處理程序結束后,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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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省專利獎勵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并由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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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省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獲獎者名單應當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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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或人事部門應將省專利獎的獲獎情況記入發明人、設計人的檔案,并作為晉升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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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審情況;與被評審的候選對象或者專利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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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省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經省專利獎勵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審核,由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同時,予以公開曝光。屬于處分對象的,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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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被推薦單位和個人騙取省專利獎的,由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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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與省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行為準則和相關規定的,由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警告、通報批評、解除聘任等處理;同時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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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參與省專利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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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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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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