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培育發展勞動力市場需要,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鑒定制度,促進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提高勞動者素質,根據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工人考核條例》和勞動部頒發的《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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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含義 職業技能鑒定是以勞動部頒發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技師任職條件》為依據,對勞動者進行技術等級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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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 (一) 各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等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 (二) 培訓期滿需要轉正定級的學徒工、培訓生和轉業、重新就業的人員。 (三) 赴境外就業和勞務輸出人員。 (四)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軍地兩用人才,進城務工的勞動者(農民工),從事技能性工作的鄉鎮企業職工,個體從業人員及其他社會人員(大專畢業生、自學成才者)。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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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申報條件和程序 (一) 申報條件 學徒工學徒期滿,經各級各類培訓機構培訓畢業或結業,可申報初級技術等級職業技能鑒定。 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后,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或經正規中級技術等級培訓者,可申報中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經評估合格的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學校的畢業生,可申報中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 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后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或經過正規高級工培訓者,以及高級技工學校、高級職業技術教育專業班培訓的畢業生,可申報高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 取得高級《技術等級證書》且具備考評技師條件者,可申報技師任職資格考評。 取得《技師合格證書》三年以上,且具備考評高級技師條件者,可申報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考評。 有重大發明創造或參加國家和省、地(市)級技術比賽獲得名次者,按規定權限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不受間隔時間限制,申報升級考核,或技師、高級技師考評。 (二) 申報程序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工種對口的職業技術鑒定站(所)報名申請,填寫《職業技能鑒定登記表》,經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審核后發給準考證,按規定時間、方式參加考核、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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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內容及方式 (一) 鑒定內容 鑒定技術等級,以勞動部頒發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勞動部與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為依據,分技術(業務)理論和操作技能兩部分內容。 鑒定技師,以技師、高級技師任職條件和各行業提出的考核要求為依據,重點考核工作業績、實踐經驗、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以及潛在能力。 (二) 鑒定方式 鑒定技術等級時,對技術(業務)理論考核,采取筆試或答辯的方式進行;技能考核,采取實際操作或模擬生產的方式進行,也可以結合生產作業項目或選擇典型工件加工進行考核。 鑒定技師資格時,對工作業績考核,以日常生產工作業績考核記錄和技術成果證明為依據,結合單位對其解決生產工作中關鍵難題的能力及傳授技藝、開展技術考核、技術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評議進行;對技術(業務)理論知識考核,采取筆試、答辯,并結合個人總結或論文評定進行;對技能考核,采取結合生產,現場分析、判斷、排除、解決、處理生產疑難問題的形式進行。 (三) 技術(業務)理論與操作技能考核(含技師工作業績考核),均實行百分制。各項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合格;八十分以上為良好;九十分以上為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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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管理 (一) 勞動行政部門 職業技能鑒定實行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綜合指導下的社會化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各行業、社會團體的有利條件和積極性,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各項工作。 省勞動廳綜合管理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 負責制定全省職業技能鑒定規劃(包括各級各類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布局); 2. 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辦法; 3. 對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4. 負責組建和管理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并指導監督其工作; 5. 審批鑒定技師資格和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 6. 審批、管理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 7. 審核批準職業技能鑒定試題,核發《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和省、部屬單位的《技術等級證書》。 地(市)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地(市)屬單位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 對地(市)屬單位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2. 負責組建和管理地(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并指導其工作; 3. 管理地(市)屬單位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及考評員; 4. 核發地(市)屬單位的《技術等級證書》。 (二)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是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鑒定站(所)進行業務指導的權威中介機構。 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1. 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2. 指導地(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業務工作; 3. 參與組織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技術性文件和規定; 4. 對全省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實行業務指導; 5. 組織編寫國家職業技能鑒定題庫以外的職業技能鑒定試題; 6. 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7. 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咨詢服務; 8. 推動全省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9. 參與組織制定不同行業、專業(工種)和不同等級類別的考評員資格條件及培訓教材。 地、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1. 負責組織本地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2. 組織指導地(市)屬職業技能鑒定站(所)開展工作; 3. 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咨詢服務; 4. 推動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5. 受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委托,承擔鑒定技術等級考評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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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 (一)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是具體承擔職業技能鑒定的實施機構。建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熟悉所鑒定工種(專業)業務和組織實施能力的領導; 2. 具有與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相適應的安全操作設備和場所; 3. 具有與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操作技能考核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 4. 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和考評員; 5.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審批 符合條件的各部門、行業、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職業技能培訓實體(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就業訓練中心以及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等),都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建站(所)申請。 要求成立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單位,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省勞動廳提出申請,經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資格審查后,由省勞動廳審核批準,并確定其鑒定的工種(專業)、等級或類別。省勞動廳對同意成立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頒發統一制定的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授予統一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標牌。 (三)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的工作規則 1. 必須執行政府和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保證質量; 2. 認真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標準和鑒定試題組織考核,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3. 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4.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享有獨立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更改鑒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5.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實行定期組織鑒定。具體日期、報名條件、收費標準等事項,在鑒定前一個月發出公告。并通知有關單位及個人;單位有特殊要求,也可專門組織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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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 (一)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選擇要嚴格條件,從社會各行各業的名人、名師中招聘,實行考評員資格證書制度。 (二) 考評員由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資格審查,合格者由省勞動廳發給《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證書》和帶有本人照片的職業技能鑒定胸卡。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證書,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期滿后,繼續擔任考評員者需重新審核。 (三) 考評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并取得國家承認的高級技術等級證書或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證書;對鑒定技師資格的考評員,還須取得國家承認的高級技師合格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 (四)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應從取得考評員資格的人員中聘用考評員,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為三年。每次考評時采取輪換、調整考評員的方式組成考評組。 (五) 考評員由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對不符合考評員條件或違反考評員工作守則的,由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勞動廳審核批準,取消考評員資格,收回證書及胸卡。 (六)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實行全省統一培訓、統一考核。培訓、考核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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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庫 省勞動廳負責制定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和建立省級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庫。在題庫未建立前,可先由省勞動廳與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名師,按照勞動部編制的技能鑒定規范和有關標準,統一組織編制考核大綱和試題。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必須從國家和省級題庫中提取試題,組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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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證書 (一)《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和《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也是我國公民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二)全省統一使用勞動部印制的《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三)經職業技能鑒定站(所)鑒定(考核)合格者,應列表造冊,并報相應的勞動行政部門。其《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應由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在考核機構欄蓋章,并加蓋勞動行政部門證書專用章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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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業技能鑒定費用 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準按陜勞培發[1993]55號文《陜西省工人培訓、考核、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考評員津貼標準另定。 職業技能鑒定的支出項目是:組織職業技能鑒定考核的場地、設備、考務、閱卷、檢測及原材料、能源消耗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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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對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實行評估制度。評估工作由省勞動廳統一組織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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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鑒定站(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為,以及偽造、仿制和濫發證書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按照勞動部《關于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3]134號)中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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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實施,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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