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6〕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促進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 (一)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經其申領予以發放《杭州市就業援助證》(以下簡稱《就業援助證》),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1.下列人員可申領《就業援助證》: ①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包括改制前為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失業人員); ②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破產或改制時,已辦理“協繳”手續以及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未再就業的人員; ③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④失業6個月以上的夫妻雙失業人員和有撫養義務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 ⑤失業6個月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中的男50周歲及以上、女4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 ⑥有一定勞動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殘疾人。 2.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下同),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按國發〔2005〕36號文件精神執行,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積極幫助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解決好生產經營場地問題。有條件的可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場所,幫助失業人員創業。 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根據浙政發〔2006〕16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探索建立創業培訓、創業指導與小額擔保貸款的聯動機制。 對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創辦注冊資金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并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給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社會保險費補貼。已申領一次性就業援助補助費但仍在規定期限內的,不能申領此項補貼。 3.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招用的持《就業援助證》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按國發〔2005〕36號文件精神執行。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持《就業援助證》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 對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除市和區各級機關、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外)等用人單位招用持《就業援助證》人員,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錄用備案、參加社會保險1年以上、每月發放工資標準不低于市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110%的,給予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標準為:用工每滿1年每人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兩項合計4000元;其中男55周歲及以上、女4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用工第一年期滿每人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兩項合計5000元,連續用工每滿1年每人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兩項合計增加600元。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招用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并符合上述條件的,用工每滿1年給予每人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兩項合計4000元。本條規定的用工補助和社會保險費補貼不能與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同時享受。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就業援助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其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4.鼓勵從事靈活就業。對持《就業援助證》人員中的“4050”人員(計算年齡截止時間為2007年年底)、“協繳”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其最多不超過所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和的三分之二。 5.鼓勵政府投資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持《就業援助證》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和其他長期失業人員就業。公益性崗位主要指社區保安、社區保潔、社區保綠、社區助老(殘)等社區服務性崗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上述人員就業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和其他補貼。 6.鼓勵機關事業單位開發勤雜崗位、協管崗位吸納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就業。市和區各級機關、財政補助事業單位要分別按不低于勤雜崗位、協管崗位臨時用人計劃總數70%、50%的比例吸納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就業。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其招用勤雜崗位、協管崗位人員的所有費用,財政不予安排。 (二)切實加強《就業援助證》的申領和使用管理。做好新一輪《就業援助證》的換發銜接工作。嚴格《就業援助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隱瞞實情騙取、出租、轉讓和偽造《就業援助證》的,要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和協調,建立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建立健全網絡信息交換平臺和協查系統。在提供政策扶持時,要對《就業援助證》原件進行核實、審查,以免發生騙取、重復、交叉享受有關政策的現象,并及時在《就業援助證》原件上進行標注記錄,對已辦理退休手續或不符領證條件的應及時收回《就業援助證》。《就業援助證》在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區)范圍內適用(享受稅收政策的適用范圍按浙政發〔2006〕16號文件精神執行)。 二、統籌城鄉就業,擴大就業援助覆蓋面 (三)加快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管理和服務,把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建立土地征用與吸納就業聯系制度,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社會保障和生活問題。被征地農民中的“農轉非”人員經失業登記后可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就業再就業政策。 (四)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市及區、縣(市)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應根據職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01〕68號)的分類規定,確定其機構性質。各地應根據就業再就業工作范圍擴大、任務加重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和經費,進一步發揮就業管理服務作用。對政府部門舉辦的各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落實必要的經費。 加強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推進勞動保障服務室向行政村延伸工作,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勞動保障方面的基礎作用。各地要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實加強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平臺建設,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基礎管理。 (五)認真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特別是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服務工作。要加強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人事部門要強化大學生實習基地建設,勞動保障部門要繼續推行未就業大中專畢業生適應性見習訓練工作,并逐步擴大參訓對象和覆蓋范圍。人事、教育、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聯系,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協作機制,完善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信息網絡。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我市失業登記6個月以上的困難家庭應屆全日制高校畢業生和持有市雙擁辦頒發的《市區隨軍家屬就業優待證》及市、區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人員,給予政策扶持。 (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要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對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失業人員成功就業再就業,并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辦理錄用備案、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持《就業援助證》人員、《失業證》人員分別每人為100元、50元。對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或非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農村勞動者成功就業再就業的,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給予補貼。 (七)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優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三、強化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就業能力 (八)廣泛發動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實現就業為目的,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努力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加強對定點培訓機構的管理,通過資質認定、質量評估和招投標辦法,確定一批辦學條件好、培訓質量高的定點培訓機構。加強對定點培訓機構的指導服務和檢查評估,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建立培訓經費使用績效考核機制,完善培訓補助和培訓合格率、培訓后就業率按比例掛鉤辦法,切實提高培訓實效性和經費使用的最大效益。加快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 (九)進一步完善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鑒定的政策扶持機制,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被征地人員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力提供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參加適應性培訓按每人50元標準補貼。對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參加定點培訓機構技能培訓,每年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扶持,培訓后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每人按200元予以補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按不同人員不同職業(工種)另行制定補貼標準。對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參加創業培訓按照實際支出予以全額補貼,其中參加SIYB(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創業培訓按每人1000元標準予以補貼,成功開業并經營6個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0元標準作為后續服務的補貼。具有杭州戶籍的大中專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按其培訓費用的50%予以補貼。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可給予一定額度的引導性培訓補貼;對已在杭就業并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且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其補貼標準按照不同職業(工種)所需費用的30-50%執行。開展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積極為他們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失業人員參加初次技能鑒定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能鑒定費用給予全額補貼。 四、加強失業調控,完善就業管理 (十)建立失業預測預警機制,采取多種措施,控制失業源頭,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對于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裁員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除關閉破產企業外,企業從業人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員超過10%的;企業從業人員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員超過200人的,應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完善城鎮失業登記制度,探索建立農村勞動力失業登記制度,建立城鄉勞動力調查制度,加強失業人員動態管理,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十一)繼續鼓勵國有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對于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二)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充實勞動保障監察力量,加大執法監察力度。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加強勞動力市場的監督管理。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勞務派遣行為。 五、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十三)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該三個標準之間的距離。既要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更要注重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進一步深化“春風行動”,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充分發揮“春風行動”對促進就業的作用。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積極穩妥地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試點工作。 六、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十四)各區、縣(市)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市政府每年初對各區、縣(市)政府和市有關部門下達就業再就業目標任務,作為考核政府和部門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 (十五)各級政府要采取措施,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促進就業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確保就業再就業資金滿足實際需要。同時,要合理安排用于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等經費。 (十六)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基層組織在協助政府完善政策、幫助群眾就業創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各新聞宣傳單位要廣泛深入開展就業政策、就業形勢宣傳,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 七、上述扶持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年底 上述各項配套政策和操作辦法由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蕭山、余杭區和各縣(市)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貫徹實施意見。 2006年0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