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各設區市勞動保障局,省屬及中央駐贛單位: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2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貫徹<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實施意見、<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6]28號)規定,現對我省尚未規范管理的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下稱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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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一、移交的范圍 1、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原行業管理的以及企業自行管理(包括原有企業年金的企業已破產或重組后不再繼續繳費)的原有企業年金均應移交給具備資格的機構管理運營。移交原有企業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資產、負債、賬戶記錄、相關財務及業務檔案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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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二、移交的原則 2、公開透明。要認真聽取企業和職工對移交工作的意見,在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清理、個人賬戶權益確認、管理機構選擇等方面要公開,保證企業職工的知情權。 3、平穩運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銜接過渡工作,采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相結合,先移交后規范的方式進行移交。不能因移交而損害參保人員的利益和影響正常的業務運轉,參保企業和職工不得借機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和收益。 4、安全完整。要妥善處理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保護參保人員的利益,做到基金資產安全移交。要維護基金資產的完整性,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滯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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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三、移交時間安排 5、移交工作分六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 2007年6月中旬至7月15日,召開移交工作會議,確定移交工作方案,部署移交工作。 第二階段:選擇企業年金管理運營機構。7月16日至7月底。 第三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進行基金資產清理。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由社保經辦機構、企業、企業年金管理運營機構參加共同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理。 第四階段:9月1日至9月20日修訂企業年金方案,簽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 第五階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進行年金方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和企業年金管理移交。 第六階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進行移交工作總結,處理移交疑難問題,上報移交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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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四、基金資產的清理 6、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采取適當方式,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進行清理,摸清基金規模、資產形態、盈虧情況等,認真核對有關賬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資產清單,由各個參保企業交職工確認后,記清記實個人賬戶,做到賬實相符。 7、為便于移交,應盡量在移交前將基金資產轉為合格的投資產品。對出現不良資產或難以兌現承諾回報的,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資產清理方案,按照誰承諾誰負責的原則在移交前解決;確實難以解決的,要明確責任和債務關系,選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時如實說明情況,在各方達成協議的基礎上,可將基金資產與債務一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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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五、基金投資的處理 8、原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項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資金,不再簽訂其他投資合同,移交給具備資格的機構后再按規定投資運營。 9、原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項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資產管理機構應與新的受托人及投資管理人協商一致,在明確債權債務的基礎上,將基金資產投資合同一并移交,同時變更合同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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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六、個人權益的保護 10、管理原有企業年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參保繳費記錄和基金資產收益情況,認真清理、核對個人賬戶信息。按照原有企業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約定的條件和原則,將基金資產量化到個人,收益公平分配,虧損合理分攤。 11、沒有原有企業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業,應召開職代會或職工大會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企業年金方案,然后進行基金資產分配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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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七、管理機構的選擇 12、根據我省原有企業年金量小、分散的特點,為減輕企業年金管理運營成本,便于運營管理,我省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原則上應以設區市為單位整體移交為主,由各設區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征求意見,以集合企業年金方式統一選擇經勞動保障部認定的具有法定管理資格的企業年金管理機構。省屬、中央大型企業可報省勞動保障廳核準后實行單獨移交,由企業自主選擇企業年金管理機構。移交后,可規定1年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企業可以繼續委托現管理機構管理運營,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選擇其他具備資格的管理機構管理運營。具備單獨移交能力的大型企業,也可直接選擇具備資格的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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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八、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 13、建立原有企業年金的企業,仍然生產經營并繼續繳費的,要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關于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勞社養[2006]17號)規定,對原有企業年金方案進行修訂,原來沒有企業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原行業、企業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將規范管理原有企業年金和建立新的企業年金計劃統籌考慮,制定切合實際的實施方案,報出資人代表機構審核同意,經總經理辦公會或職代會批準后實施,同時,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中,中央所屬大型企業由集團公司統一建立的企業年金方案向勞動保障部備案,并抄送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子公司單獨建立的企業年金方案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他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各設區市所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所在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各縣(市、區)所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報所在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未明確隸屬關系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企業年金方案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按期完成規范和建立企業年金確有困難的企業,經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說明理由,可延長至2008年底。其中,中央在贛企業應同時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勞動保障部同意其延長移交時間的書面材料。 14、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選擇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并簽訂基金管理合同,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關于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勞社規[2006]9號)規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簽訂后,由受托人將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函、企業年金計劃受托管理合同和受托人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簽訂企業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備案的復函以及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資格證書復印件;理事會章程,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及簡歷等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其中:委托人為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統一建立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報送勞動保障部備案,并抄送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委托人為其他企業的(包括其他中央企業、省內各類企事業單位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均報送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備案。托管人要按照《關于企業年金基金銀行賬戶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0號)規定,負責開立企業年金基金受托財產托管賬戶、投資資產托管賬戶和投資風險準備金賬戶。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辦理了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后,不再按勞動保障部第20號令辦理新的企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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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九、移交工作的要求 15、《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決定,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管理運營。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各種方式,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排除社會上對企業年金與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誤解,廣泛宣傳原有企業年金移交的必要性以及企業年金市場化管理運營的規則,引導企業和職工轉變觀念,主動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16、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要堅持誠信原則,依規開展企業年金業務。當取得原有企業年金業務后,應當抓緊完成合同簽訂、備案等相關程序,盡快投入運作,縮短移交時限,降低移交成本,實現規范管理。 17、在移交工作中,要廉潔自律,嚴格按制度辦事,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對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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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十、移交工作的組織領導 18、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政策性強,事關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省廳成立了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領導小組,張勇廳長任組長,劉奇蘭副廳長、劉金炎副廳長任副組長,養老保險處侯仲華處長、基金監督處廖云輝處長、省社保局陳筱萍副局長為成員。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成立由勞動保障局主要負責人牽頭,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有關方面人員參加的工作小組,統籌研究有關問題,統一組織實施,并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各地應于2007年7月底前將成立工作小組情況報省勞動保障廳。 19、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本實施意見,明確職責,抓緊工作,要確保2007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業年金管理主體的變更和各項業務移交到位,實現規范的市場化管理運營。自2007年7月起,省廳將實行月調度制度,各地要按月上報工作進展情況。移交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將總結報告報省廳。 二00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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