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含義 職業技能鑒定是指以勞動部頒布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勞動部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頒布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技師任職條件》為依據,對勞動者進行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職業技能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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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 一、下列人員必須接受職業技能鑒定: (一)、國家規定的從事技術復雜以及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職業(工種)的人員; (二)、各級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就業訓練中心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 (三)、學徒期滿的學徒工; (四)、晉升職業資格等級的人員 (五)、赴境外就業需辦理技術等級公證的出國人員。 二、軍隊技術兵、農村勞動者等社會其它人員,根據需要自愿申報職業技能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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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申報條件和程序 一、申報條件 因職業工種不同,有《國家職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目前尚未頒布國家職業標準的,一般按以下條件申報: (一)初級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五級) 具有初中以上學歷,學徒期滿、經培訓或自學后達到初級工技能水平均可報名參加初級鑒定; (二)中級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四級) 取得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滿5年以上,或經正規中級工培訓成績合格,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技工學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 (三)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三級) 取得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滿5年以上,或經過正規高級工培訓成績合格,以及高級技工學校、高級職業技術學院畢(結)業生已取得所申報職業(工種)的中級工等級證書。 (四)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二級) 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特長,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和生產工藝難題,具有傳授技藝能力和培養中級技能人員的能力;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種)15年以上或取得高級證書后在本職業工作滿4年,經過正規的技師培訓,成績合格。 (五)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一級) 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并任技師3年以上,且具備高級技師考評條件。 (六)有特殊貢獻或參加國家、省及市級技能操作比賽獲得名次者,經本單位推薦,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申報高一級的鑒定,不受專業工種、工齡的限制; (七)技能鑒定一般不得越級考核。 二、申報程序 (一)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工種對口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或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指定的地點報名申請,填寫《職業技能鑒定登計表》,遞交規定的有關資料; (二)經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審核,發放準考證; (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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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內容和鑒定方式 (一)鑒定內容: 職業技能鑒定以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國家職業標準》和原勞動部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為依據,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技能、相關技術知識和職業道德三個方面。 技師、高級技師的鑒定內容還要對其工作業績、傳授技藝、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成果和解決本工種疑難問題的能力進行綜合評審。 (二)鑒定方式 職業技能鑒定方式分為理論知識要求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 1、理論知識要求考試一般采用筆試或答辯的形式進行;操作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現場加工典型工件、生產作業項目、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計分采用百分制,兩部分成績均在60分以上為合格,80分以上為良好,90分以上為優秀。 2、技師、高級技師除進行以上技能鑒定外,還須進行綜合評審。綜合評審著重考查工作業績,結合整個理論考試、技能鑒定、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評議和審查。 3、職業技能鑒定成績有效期為一周年。應知應會單項不合格者允許在成績有效期內進行補考。補考原則上在60天以后一年之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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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管理 一、勞動行政部門 職業技能鑒定實行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指導下的社會化管理體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其主要職能是: (一)負責制定全市職業技能鑒定規劃、職業技能鑒定辦法和實施細則; (二)對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實行行政監督和檢查; (三)組織協調本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開展工作; (四)審批本市職業技能鑒定站,核發《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 (五)核發初級、中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 (六)考核管理本市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 二、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是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鑒定站(所)進行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的事業性機構,管理上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 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二)指導區、縣(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的業務工作; (三)參與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有關文件; (四)對全市考評員進行資格聘任、管理; (五)按發證權限組織全市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進行職業技能鑒定; (六)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有關問題研究,提供教材、標準、信息和業務咨詢服務,組織推動全市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七)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所(站)評估年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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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站) 一、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是具體承擔職業技能鑒定的實施機構,管理上實行站(所)長負責制。 二、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建立條件: (一)具有熟悉所鑒定工種(專業)業務和組織實施能力的領導; (二)具有與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相適應的設備和場所; (三)具有與鑒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或類別操作技能考核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 (四)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和考評員;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建立 (一)凡符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職業技能培訓實體和行業主管部門(集團公司)、社會團體、民主黨派等所屬單位,都可提出建所(站)申請。 (二)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單位,由相應的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組織資格審查后,報相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總體規劃,采取擇優選點的辦法審批。凡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和行業某些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其他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三)對批準建立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授予《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和標牌,明確其所鑒定的工種(專業)、范圍和等級。 (四)職業技能鑒定所(站)要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實施職業技能鑒定,保證鑒定質量。 (五)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或委托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對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進行定期檢查,每年評估一次,不合格的取消其職業技能鑒定資格,收回《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和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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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 (一)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資格。其中鑒定技師資格的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技師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二)考評員由本人所在單位或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推薦,由市職業技能中心按照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安排對考評員進行資格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資格證書》及胸卡。 (三)考評員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由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在取得考評員資格的人員中聘任考評員,按工種(專業)采取不定期輪換方式,組成專業考評小組,負責具體的考評工作。 (四)考評員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般為二至三年。職業技能鑒定所(站)要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鑒定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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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庫 一、職業技能鑒定實行全市統一試卷,試卷由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從部、省試題庫中提取試題。 二、部、省試題庫中尚未建立試題的工種,由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按現行教學大綱、教材、職業技能標準、組織編制統一的試題、經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后實施考核,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和鑒定機構不得自行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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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一、根據勞動部、人事部聯合頒布的《職業資格證書規定》,勞動部規定的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是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經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權限核發的上述證書,是國家認可,社會承認的表明持有人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根據原勞動部、司法部聯合頒布的《對出國工人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公證的規定》,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是我國公民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三、全市統一使用勞動保障部印制的全國統一的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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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鑒定費用的收取和使用 一、單位和個人申報職業技能鑒定,均按規定交納鑒定費用。 二、鑒定費用的開支項目是: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所需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的消耗等。 三、鑒定費用的收費標準,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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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罰 則 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全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所(站)實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鑒定中心、所(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做出下列處罰: (一)宣布鑒定結果無效,責令其退還被鑒定人員所交納的費用; (二)通報批評; (三)吊銷其《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同時收回標牌。 上述處罰可以并處。 二、對在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根據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或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考評員如有上述行為者,原資格授予單位吊銷考評員資格證書,并收回胸卡。 三、偽造、仿制、濫發或越權核發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除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宣布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等手段亂收費獲得非法收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罰款全部上交財政。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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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以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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