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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我市2004年度《再就業優惠證》(以下簡稱《優惠證》)的年審工作已于2005年1月31日結束。據統計仍有1653本《優惠證》未參加年審,占應年審優惠證總數的45.3%。鑒于年審的實際情況,為規范《優惠證》的使用和管理,促進我市再就業工作的開展,保持我市再就業扶持政策體系的延續性,現對逾期未辦理《優惠證》年審的,制定本復效辦法。 一、申請復效的條件 申請人提出復效申請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2004年12月22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間)辦理2004年度《優惠證》年審的。 (二)因被用人單位錄用或自主創業等需要享受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的。 二、申請復效的程序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所提出申請,提交《優惠證》原件及復效申請表。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對申請資料進行核查并加具意見。對符合復效條件的,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在接到復效申請后的2個工作日內按申請人初次申請《優惠證》的程序,向市(區)《優惠證》發證機構遞送申請資料;對不符合復效條件的,街道(鎮)勞動保障所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二)市(區)《優惠證》發證機構在接到街道(鎮)勞動保障所遞送的申請資料后進行審核。對符合辦理復效條件的,發證機構應將申請復效的相關資料錄入再就業扶持管理系統。同時,在《優惠證》證本封面第二頁空白處加蓋“珠海市《再就業優惠證》復效專用章(1、2、3、4)”(復效章樣式可參照年審專用章樣式,代碼與專用章代碼一致,具體由各發證機構自行制作)。市(區)發證機構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上工作。 (三)市(區)《優惠證》發證機構在審核過程中,須認真核查申請人的當前身份。對申請人在領取《優惠證》后的就業情況及兌現(享受)優惠補貼政策情況予以記錄(操作同年審操作程序)。 (四)市(區)《優惠證》發證機構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前來領取已經復效的《優惠證》等資料。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優惠證》;復效申請表由街道(鎮)勞動保障所負責留存備案。 (五)已經市(區)《優惠證》發證機構審核為不符合復效條件的《優惠證》,由發證機構予以收繳。 三、其它 (一)按珠勞社〔2004〕177號文規定,凡屬我市勞動保障部門在2004年8月30日前發放但未參加2004年度年審的《優惠證》,從2005年2月1日起一律失效。 (二)自2005年2月1日后辦理《優惠證》復效的,《優惠證》的復效時間從完成復效手續當日起計算。 (三)持證人員可憑已復效的《優惠證》享受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 (四)本辦法適用于今后開展的《優惠證》年審工作,各發證機構可參照執行。 (五)本辦法由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負責業務指導落實(聯系人:鐘華耀、盧佳佳,電話:2128733、2128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