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體系,提高調解仲裁能力,促進勞動人事關系和諧,現就加強新形勢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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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我省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集體爭議案件多發,勞動關系復雜多變。隨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爭議案件也呈上升趨勢。能否妥善化解糾紛,調處爭議,直接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直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是保障勞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調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意義,把這項工作作為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系的重要基礎來抓。要立足于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積極創新預防、調處勞動人事爭議的工作機制,不斷提升通過調解仲裁及時處理爭議、有效服務社會的能力,為構建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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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建設幸福廣東為核心,以實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為主線,以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制為重點,以加強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和仲裁院建設為基礎,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以及調裁訴緊密銜接的矛盾調處機制,逐步形成預防功能健全、調解方式有效、仲裁公正權威、隊伍充實專業的勞動人事爭議處理體系,不斷提高調解仲裁的質量和效率,依法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發展新形勢下的和諧勞動關系,更好地服務我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二)工作目標。 ——實現爭議處理柔性化。多方參與的調解機制基本完善,多渠道、多層次的基層調解網絡全面覆蓋,60%以上的勞動人事爭議通過調解快速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實現案件辦理標準化。推行陽光仲裁,規范仲裁行為,以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為重點,改革辦案方式,規范辦案程序,縮短辦案周期,結案率達到90%以上,確保“快立、快辦、快結、辦好”,切實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 ——實現仲裁機構實體化。從2011年起,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在全省普遍建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確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有專門的辦案機構、專門的適應辦案需要的人員編制、專門的辦案場所、專門的財政預算經費,為調解仲裁工作健康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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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爭議預防和調解工作 (一)加強調解組織建設。積極開展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示范工作和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試點,在省、市、縣(市、區)建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聯參與的勞動爭議調解指導工作機制,推動企業、行業協會、企業聯合會等組織廣泛設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切實增強用人單位自主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的能力。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化解勞動人事爭議的作用,拓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的渠道。完善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的調解服務功能,設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立健全多方參與的社會化勞動爭議調解中心。積極創造條件,推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建立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二)充實基層調解人員。將政府開發公益性崗位、吸納就業困難的大學畢業生作為充實基層調解人員的重要渠道,壯大調解員隊伍,提高調解員素質。加強調解員的管理和培訓,不斷提高調解員處理和化解糾紛的能力。 (三)完善調解工作機制。加快建立部門聯動的重大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應急協調機制,充分發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在預防調解勞動人事爭議方面的作用。建立調解工作指導評價和情況通報機制。加強調裁銜接,推行調解建議書制度,引導當事人就近就地到基層調解組織調解爭議。積極開展委托調解和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工作,提升調解協議的權威性和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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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爭議仲裁工作力度 (一)完善案件分類處理制度。實行案件分類處理,建立繁簡分流機制。充分發揮“一裁終局”制度簡便快捷的優勢,對簡單、小額爭議和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的案件實行終局裁決。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案件,當庭予以裁決。對部分事實清楚、調解不成的,就查明部分先行裁決。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等案件,符合條件的裁決先予執行。 (二)開辟“綠色通道”。對涉及農民工、女職工、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盡可能適用簡易程序,采取先行裁決,裁決先予執行等措施,快速妥善處理爭議。對集體爭議要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快速結案。對企業經營者欠薪逃匿等重大集體爭議,要組成特別仲裁庭,縮短送達、審理期限。 (三)強化裁審銜接。加強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進一步暢通當事人維權渠道,提高仲裁裁決的執行效率。 (四)規范仲裁代理行為。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行業協會要加強對律師參與仲裁活動的監管。對敏感案件或群體性事件,律師事務所或執業律師不得以發放公開信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出代理要約。律師不得對涉及財產關系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采用風險代理。公民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報酬,當事人與代理人應簽訂不收費協議并提供給仲裁機構;不向仲裁機構提供不收費協議的,仲裁機構有權取消代理人的代理資格。 (五)加強仲裁建議工作。針對仲裁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各級仲裁機構要加強調查研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提出工作建議,推動有關部門加強監管,促進用人單位規范用工管理,共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爭議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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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 (一)加快推進仲裁院建設。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4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建設的要求,加快推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建設。爭議案件較多的鄉鎮、街道,可設立仲裁分院或仲裁派出庭(巡回庭),就地、就近及時調處爭議。爭取到2011年年底前,50%以上的仲裁機構完成仲裁院建設;2012年年底前,70%以上的仲裁機構完成仲裁院建設;2013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仲裁院建設。 (二)加強仲裁隊伍建設。各地要根據案件數量和在法定審限內結案的實際需要,在保證法定仲裁庭組成人數的前提下,配齊配強專職仲裁員、書記員以及其他辦案輔助人員,擴大兼職仲裁員的來源渠道,吸收律師等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要加強對仲裁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仲裁員的法律知識運用能力、糾紛處理能力、應急處置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增強其綜合素質。要加強對仲裁員的管理,開展仲裁文明窗口建設,不斷提高仲裁員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水平。 (三)落實仲裁經費保障。各地要認真貫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省財政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認真做好勞動爭議仲裁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粵財行〔2008〕237號)的要求,將仲裁經費納入各級財政保障,確保經費落實到位。要根據仲裁工作實際需要,綜合考慮并合理規劃仲裁辦公經費、業務經費和仲裁員辦案補助經費,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逐步加大對仲裁工作的投入力度。嚴禁截留、挪用、擠占仲裁經費。各級財政要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基層仲裁工作的扶持力度,推動全省仲裁事業協調發展。 (四)加強仲裁基礎建設。各地要根據省統一要求,對仲裁辦公、辦案場所設施、標識及仲裁員著裝等進行規范。仲裁辦案場所應相對獨立,設施功能齊全,能滿足辦案和日常工作的基本需要。要加強基礎設施配備和更新,保證仲裁庭專業設備、檔案儲存設備、仲裁文書送達、立案窗口等設備設施的配備,提高辦案保障能力。要加快仲裁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庭審實時監控、審批聯網操作和案件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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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強對調解仲裁工作的領導 (一)統籌規劃,加強領導。各地要把加強調解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及時有效解決勞動人事爭議調處制度建設和人員隊伍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層調解仲裁服務體系,確保調解仲裁工作順利開展。 (二)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各地要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預警機制和突發性、群體性勞動人事爭議應急處置機制,積極防范和妥善處理重大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研究完善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的有效辦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調解仲裁工作的指導與監督。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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