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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民政局: 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關于印發〈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的通知》(民發〔2003〕12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婚姻登記工作的具體情況,對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補發婚姻登記證的填寫 1婚姻登記機關為遺失、損毀結婚(離婚)證或原結婚(離婚)證有瑕疵的當事人補發婚姻登記證,應當保證填寫正確。 2對有瑕疵的婚姻登記證,不得采用涂改更正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印章辦法進行修正。凡經涂改更正的婚姻登記證應視為無效。 3婚姻登記證的“登記日期”欄填寫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日期。對于因婚姻登記機關違法或當事人采用欺騙手段領取結婚證時未達法定婚齡的,如果當事人現已達到法定婚齡且未被宣告婚姻無效,“登記日期”欄填寫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之日期。 4補發婚姻登記證后,原婚姻登記證應存入檔案。 5婚姻登記證“備注”欄統一填寫:“補發結婚(離婚)證。××××年××月××日(補發日期)。” 6補發婚姻登記證的原因應當在《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備注中說明。 二、關于出具身份證問題 根據目前全省開展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實際情況,部分當事人在辦理婚姻登記時,無法提供身份證的,應告知其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后再辦理婚姻登記。 三、關于離婚協議書加蓋印章 1辦理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各自持有的離婚協議書應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年××月××日×××婚姻登記處”的藍色方印章。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其離婚協議書的適用該印章。 2當事人離婚后經雙方協商變更原離婚協議,要求婚姻登記機關為其撤換檔案中原離婚協議書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撤換。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到公證機關,對變更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離婚協議書只是表明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對子女、財產等項事宜自主達成的民事合意行為,婚姻登記機關不是其財產分割的見證人和執行人。 四、關于查檔問題 1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檔案,未經當事人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查閱。婚姻登記當事人持有效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如本人不能親自前往查閱,可以辦理委托書,委托他人辦理,委托書應經公證機關公證。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安全、公證機關因案件和公證需要,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和工作證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3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有立案法院出具的,證明此人與本案有關的證明及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本案及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本通知下發后,省廳辦公室《關于明確辦理補發婚姻證件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民辦〔2004〕事18號)文件停止執行。 浙江省民政廳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