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認真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精神,在推進我市下崗員工和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下崗職工100%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再就業率超過75%,登記失業率控制在2.5%以內。但是,目前我市戶籍居民就業壓力仍然很大。為了緩解我市戶籍居民就業壓力,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開展再就業援助行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實施再就業援助行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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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實做好我市失業人員中重點援助對象的認定和跟蹤服務工作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接受勞動部門推薦多次未能就業的失業人員,可以向各級勞動部門申請成為重點援助對象: (一)男50周歲(包括50周歲)、女45周歲(包括45周歲)以上; (二)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 (三)夫妻雙方同時失業; (四)有其它特殊困難者(如家有病人久治不愈的)。 勞動部門對于申請成為重點援助對象的失業人員,要認真做好認定工作。凡被認定為重點援助對象的,要建立個人援助檔案,確定聯系人,提供"一對一"跟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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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真落實各項援助措施 (一)就業崗位援助 1、嚴格落實居民按比例就業規定,增加居民就業崗位。勞動部門應將居民按比例就業執行情況納入日常檢查和勞動年審范圍,責令達不到比例的用人單位限期招用戶籍居民。對未能在限期內按規定比例招用戶籍居民的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居民就業促進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2、勞動、人事部門要定期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及其所屬機構和市政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招用戶籍居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上述單位率先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居民就業促進條例》的規定優先招用戶籍居民。 3、建立居民就業促進基地,促進失業人員批量再就業。居民就業促進基地的建立應規范化、制度化。居民就業促進基地應優先招用失業人員。勞動部門應主動與用人單位聯系,重點鼓勵扶持福利彩票銷售、飛機車船票銷售、書報亭、超市、酒店等就業崗位充足的單位成為促進就業基地。勞動部門要根據居民就業促進基地用失業人員的數量情況,按規定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貼和培訓補助。 4、商業街、商鋪的經營管理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將攤位優先租給失業人員經營。以再就業名義開辦的商業街、商鋪,要將60%以上的攤位租用給失業人員。 (二)就業服務援助 1、強化職業指導工作。勞動部門要定期舉辦"職業指導人員培訓班",培養一批高素質的職業指導員。要建立職業指導書面記錄、事后跟蹤等制度,提高職業指導的效果。每個月至少組織一次公共職業指導活動,并確保有需要的失業人員進行一次以上"一對一"職業指導,幫助其了解就業形勢,確定求職目標,掌握求職技巧,有效參與市場競爭。 2、勞動部門要確保有培訓愿望的失業員工參加兩次免學費的技能培訓,努力提高技能培訓后的再就業率。要建立職業需求預測制度,每年年初,根據預測結果調整既符合市場需求又適應失業人員特點的技能培訓項目。要主動與用人單位聯系,推廣隨崗培訓、定向培訓等培訓方式。同時,要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需求及失業人員的求職意向確定培訓項目及培訓人數,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培訓機構,并根據培訓后的再就業率由失業保險基金向培訓機構支付培訓費用。再就業率達到40%的,支付100%的培訓費用,再就業率每增加1個百分點,多支付2%的培訓費用;再就業率每減少1個百分點,少支付1%的培訓費用。 3、加大就業推薦力度。勞動、人事部門舉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應免費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服務,采取多種形式舉辦"失業人員招聘專場"。勞動部門舉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要確保向每一個失業人員提供3次基本符合其條件的就業信息。 (三)就業政策援助 1、各相關職能部門,尤其是勞動、工商、稅務部門要向社會公開再就業優惠政策咨詢電話,同時要定期對優惠政策落實情況開展聯合檢查,確保失業人員享受優惠政策渠道暢通,手續簡便。 2、勞動部門負責印制《深圳市戶籍居民就業服務手冊》,其內容應包括居民享受就業服務的內容、辦法及促進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確保失業人員人手一冊。 3、勞動部門組織業務骨干成立再就業援助行動宣傳小組,定期深入居民小區、工業區及鬧市區提供現場咨詢服務,宣傳再就業政策,解答有關問題。 4、經貿、公安、勞動、衛生、工商(物價)、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城管等部門要組織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和有關人士,成立創業咨詢專家志愿團,定期舉辦專題講座、現場咨詢,為失業人員創業提供相關服務。 (四)生活保障援助 社保部門要及時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救濟金。民政部門要確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失業人員及時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五)特困群體援助 1、重點援助對象參加技能培訓期間,勞動部門應為其提供交通補助。 2、勞動部門要建立公益性勞務機構,重點開發政府直接管理和支配的公益性勞動崗位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后勤保障崗位,開展人力資源派遣業務,對重點援助對象進行就業托底安置。用人單位應向托底安置對象支付工資,并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年最低工資標準120%的,公益性勞務機構應按差額部分向托底安置對象支付補貼。公益性勞務機構向托底安置對象支付的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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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實保障制度及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居民就業工作委員會,定期組織召開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援助行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形成"政府領導,勞動主管,部門協調,社會參與"的再就業援助行動工作格局。 (二)落實責任。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名負其責,并建立協商通氣制度,形成推動再就業援助行動的整體合力。勞動部門要實行再就業援助目標責任制,把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工作人員,切實把各項援助措施落到實處。對于因工作沒有落實而引發問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各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再就業援助行動的意義、內容和有關政策措施,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援助行動、各方主動參與援助行動的良好氛圍。要宣傳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典型事跡,引導失業人員樹立自強、自立、自信、自救的新型就業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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