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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西藏干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
1982-04-24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1982]36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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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
《關于西藏干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
內容: |
國務院: 我們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給國務院的《關于西藏干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進行了研究,原則同意他們提出的意見。跨省安置的離休、退休、退職干部、工人所需的一切經費,均由西藏自治區支付,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積極協助安置。現對報告中所提及的三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退休費標準問題。關于西藏自治區干部、工人按在西藏連續工作時間提高退休費標準的意見,我們建議修改為:凡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退休費標準提高5%;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費標準提高10%。在海拔三千五百公尺以下地區工作人,不提高退休費標準。 二、特殊貢獻待遇問題。關于西藏自治區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規定,建議修改為獲得全國性的勞動(戰斗)英雄、模范等光榮稱號的干部、工人,退休費標準可提高10%到15%;獲得自治區勞動英雄、模范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模范等光榮稱號的,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對西藏革命和建設有特殊貢獻的干部、工人,退休費標準可提高5%到10%。 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干部、工人,如果長期在高原地區工作,還可以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但其退休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標準工資。 三、離休、退休干部、工人的住房補助費問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提出“本人住房確有困難,要求自行解決并經組織批準的,由原單位一次性發給住房補助費。住房補助費標準為:離休干部、退休的地級干部不超過五千元;縣級干部不超過四千元;一般干部和工人相同,都不超過三千元。”跨省安置的“自費解決住房者,也請當地有關部門給予幫助。”我們意見:對于離休、退休后回農村安置以及易地安置到縣、鎮的干部、工人,可以適當發給建房、修繕補助費,離休、退休后仍居住公房的,包括易地安置到配偶或子女處居住公房的,都不再發給住房補助費。跨省安置到中等以上城市,確無住房或住房確有困難的,由接受安置地區積極協助解決,新建、擴建住房的費用由西藏自治區支付。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參照執行。 1982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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