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推進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社會醫療救助制度,保障企業特困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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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救助對象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對象是指享受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經昆明市總工會確認且持有《昆明市特困職工優惠證》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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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救助待遇 (一)醫療救助對象到醫療救助醫院就診時按《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市屬國有(集體)企業特困職工就醫實行優惠的通知》(昆政通[2003]14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就醫優惠待遇。 (二)已參加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患重特病時按照《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和《昆明市城鎮職工重特病醫療統籌暫行規定》以及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享受待遇后,年度內個人自負醫療費仍超過本人年繳費工資總額3 0%的,超過部份中符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給予5 0%的醫療費救助。 (三)醫療救助對象年度內發生的符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本人年最低生活保障金總額30%的,按市困難職工幫扶服務中心救助章程的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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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救助管理 (一)醫療救助醫院除昆政通[2003]14號文規定的四所“關愛醫院”外,市及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可選定(或開辦)1-2所非營利性二級醫療機構作為本地區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醫院,為本地區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救助服務。 提倡和鼓勵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公益性服務,以減免醫療費等形式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救助。 (二)醫療救助對象須到醫療救助醫院就診,在非醫療救助醫院發生的醫療費不在醫療救助范圍之內。 (三)醫療救助對象就診時需持《昆明市特困職工優惠證》方可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四)醫療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時,應當出具醫療救助醫院的正式醫療收費收據、醫療費用清單(含每日清單)、《昆明市特困職工優惠證》、身份證等證明材料。 醫療救助對象符合享受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醫療救助待遇的,需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本單位工會提出申請,由工會向市困難職工幫扶服務中心申請醫療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符合享受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救助待遇的,需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屬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醫療救助。 (五)醫療救助醫院應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規定,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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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療救助資金來源 實施醫療救助所需資金通過以下渠道解決。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所需資金由醫療救助醫院資助。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所需資金由昆明市重特病醫療統籌積余基金調劑,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 (三)符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所需資金由同級政府送溫暖資金統籌解決。 (四)接受社會福利基金資助和社會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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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督和管理 (一)醫療救助資金要單獨建帳,專帳管理,審計、財政等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撥付和支出渠道暢通。 (二)市財政、工會、衛生、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制度,經辦機構要按時編制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預決算,加強規范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支付,確保救助對象及時獲得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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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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