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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保企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現將調整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4年12月31日前受傷并已經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均按照每人每月增長15%的標準調整。調整后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低于580元的,按580元的標準執行;經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為590元的,屬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護理費為472元,屬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護理費為355元。調整后供養親屬撫恤配偶每月不足305元、子女或其他親屬每月不足229元,分別按305元和229元執行。 三、調整時間 本次調整待遇標準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后發生的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老工傷人員和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單位的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