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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鑒定(以下簡稱“傷病鑒定”)程序,處理好傷病鑒定爭議問題,做好職工傷病醫(yī)療期管理等工作,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病休時間超過六個月(含六個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以下簡稱“傷病職工”),以及傷病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將滿之前三個月內(nèi),申請作勞動能力和傷病情穩(wěn)定狀態(tài)鑒定的,單位可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鑒會”)進行鑒定。 二、鑒定程序和所需資料 (一)由傷病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并說明理由; (二)有關診治的詳細病歷、檢驗資料等; (三)單位填寫《廣州市傷病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以下簡稱《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貼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蓋上單位勞動或人事部門的騎縫章; (四)單位醫(yī)療機構醫(yī)生或有關負責人填寫“傷病情況及醫(yī)療經(jīng)過”并簽名; (五)持《鑒定申請表》到相應的市指定醫(yī)院作檢查診斷結論; (六)單位與傷病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七)單位須自市指定醫(yī)院做出診斷結論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將傷病職工的《鑒定申請表》等有關資料送達市勞鑒會進行鑒定; (八)單位沒有為傷病職工申請鑒定,傷病職工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向市勞鑒會申請鑒定。 三、職工或單位對市勞鑒會所作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于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nèi)向市勞鑒會提出復查申請。 四、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jù)實施情況評估修訂。《關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鑒定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穗勞福字〔1998〕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