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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管理區、開發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失業證》發放使用管理工作,及時準確掌握失業人員就業狀況,根據鞍山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失業證>發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鞍勞就〔2006〕23號)文件規定,結合海城市失業保險工作實際情況,現就海城市《失業證》發放使用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一、《失業證》發放范圍和對象 具有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或已經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有就業要求的,可進行失業登記,辦理《失業證》。失業登記的范圍和對象主要包括: (一)有求職要求的就業轉失業人員。 (二)沒有就業經歷的新生勞動力: 1、沒有就業經歷的職業學校畢業生、技工學校畢業生; 2、畢業后半年以上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3、未能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 4、有就業要求的“農轉非”人員和外地戶口遷入本市沒有就業單位的人員; 5、由軍隊轉業、復員退役未就業的人員; 6、持有本市城鎮戶口、有就業要求的其他社會無業人員;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失業證》辦理程序 (一)就業轉失業人員。 1、用人單位按規定將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相關資料在60天之內報市勞動就業服務局失業管理科審核,失業管理科將有關信息錄入失業保險信息系統。 2、對過去已經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申領《失業證》需本人提供檔案托管手冊、養老保險手冊、戶口本、身份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張,經戶口所在社區和勞動保障事務所認定未就業的到市勞動就業服務局失業登記窗口辦理,經審核后,將有關信息錄入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并打印《失業證》。 (二)沒有就業經歷的新生勞動力(不含應屆大、中專、職校畢業生)。 1、沒有就業經歷的新生勞動力(不含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請領取《失業證》,填寫《失業登記表》,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薄; (2)本人免冠一寸近照兩張; (3)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初、高中畢業生需提供本人學生檔案或原畢業學校沒有升學證明)。 2、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在接到失業人員申請后,對初審合格者,將有關信息錄入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并在《失業人員登記表》蓋章。 3、失業人員持《失業人員登記表》及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勞動保障事務所進行復審,并在《失業人員登記表》蓋章。 4、失業人員本人持《失業人員登記表》及相關資料,到市勞動就業服務局進行審核認定,經審核確認后,將有關信息錄入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并在《失業人員登記表》蓋章。 5、失業人員本人持《失業人員登記表》到市技能培訓中心報名參加職業指導性培訓,培訓合格后失業人員本人持《失業登記表》到市勞動就業服務局領取《失業證》。 (三)沒有就業經歷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 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畢業后半年沒有就業的,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填寫《失業人員登記表》,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辦理: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2)、本人免冠一寸近照兩張; (3)、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 經社區和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蓋章后,由市勞動就業服務局將其有關信息錄入失業保險信息系統,打印并發放《失業證》。 三、《失業證》管理及使用 《失業證》實行全市網上識別管理,一人一證并采用全市統一《失業證》編號。《失業證》主要記錄持證人個人基本情況、就業和失業登記記錄、審核發放失業保險金記錄、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情況記錄。失業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口遷移不需換證,只需攜帶戶口簿和《失業證》,到遷入的戶口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者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戶口地址變更。就業時《失業證》交用人單位保管、失業時由個人持有。 (一)《失業證》凍結。 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失業證》應辦理凍結,由勞動保障機構通過失業保險信息系統錄入退出信息,也可根據登記信息系統自動識別,在本人失業登記資料中標注“已辦理失業凍結”。 1、已辦理就業備案的; 2、以企業職工身份參加保險的; 3、入學、應征服兵役的; 4、戶口遷出本市的; 5、已辦理退休或者超過法定勞動年齡、失蹤、死亡的; 6、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7、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8、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代表; 9、未按規定進行《失業證》年檢的。 已有《失業證》的人員重新就業的,需在失業保險信息系統中置入相應標識,《失業證》交由用人單位保管,二次失業的,經失業登記機構審核后將失業信息標識恢復為有效,并在《失業證》上予以注明,《失業證》交給本人,原《失業證》可繼續使用。 (二)《失業證》編號。 《失業證》編號由失業保險信息系統根據失業人員類別、戶口所在地自動生成,《失業證》編號實行網上識別管理,凡是網上查不到給定的《失業證》編號的《失業證》視為無效證件。《失業證》編號共10位,具體編排方式是: 1、新生勞動力用字母X打頭,其中大、中專、職(技)校畢業生第2位用B表示,第3位和第4位代表戶口所在地區編號,后六位為自然流水號,其余的新生勞動力第2位和第3位代表戶口所在地區編號,后七位為自然流水號。 2、由就業轉失業人員,前二位用戶口所在地區編碼表示,后八位為自然流水號。 (三)《失業證》有效期限為一年,從核準發證之日起計算。 (四)《失業證》遺失補發。 《失業證》遺失的,應按規定登報聲明,失業人員本人持報社出具的收據到市勞動就業服務局重新辦理《失業證》。《失業證》編號仍然使用原《失業證》編號。 (五)《失業證》年檢。 《失業證》年檢采取每年集中年檢的辦法。對繼續符合失業人員身份的,經審核后,在《失業證》上加蓋年檢印章,《失業證》繼續生效。凡不按規定進行年檢的,將《失業證》凍結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