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社會各類中介機構推介失業人員就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9〕26號)有關規定,現對提供免費職業推介服務的各類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補貼的對象 人力資源市場中介機構為我市登記失業人員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的,以及培訓機構為所培訓的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推薦的,可按推介成功人數,向失業人員所屬的市或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二、申請補貼的條件和標準 凡經人力資源市場中介機構或培訓機構免費推薦,用人單位與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手續3個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標準一次性給予補貼。 三、申請補貼的程序 (一)補貼申請。 人力資源市場中介機構或培訓機構應于失業人員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繳納社會保險及正常履行勞動合同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向市或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深圳市推薦上崗失業人員就業補貼審核表》; 2.《深圳市推薦上崗失業人員就業補貼明細表》; 3.失業人員身份證和失業證復印件; 4.《就業登記信息表》復印件; 5.社會保險清單; 6.《單位銀行帳戶確認證明書》。 培訓機構申請補貼時還應提供失業人員在本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的證明資料。 (二)補貼撥付。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自受理并驗收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向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核實合同履行情況和補貼費用審核工作。核查情況屬實并審核通過的,按規定程序將補貼撥入申請單位的銀行賬戶。 四、監督和管理 人力資源市場中介機構或培訓機構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位登記失業人員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對騙取補貼的,應依法追回,并上報主管部門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