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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吳中區、相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蘇州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實施多年,對于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健需求,均衡單位間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改革,保持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從目前各地實施情況看,由于有關政策規定已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因此,為進一步完善職工生育保險政策體系,保證生育保險事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我局目前正在開展調查研究,起草修改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根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鑒于當前職工生育保險基金運行的實際情況,經請示市政府領導同意,決定在《暫行辦法》未作修改前,今年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補償的基數不作調整,即:從2005年7月1日起,繼續按照2003年我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及順產6個月、難產和多胞胎8個月、流產1個月的補償標準執行。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