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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高新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分)處,市直管繳費單位:
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2008年繳納社會保險費和計發社會保險費基數的通知》(淄勞社發[2008]37號)精神,現將我市2008年繳費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錄入職工繳費基數
繳費單位于5月底前攜帶U盤到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拷貝單位申報系統及有關數據,安裝到本單位微機系統后,按在職人員、2—5月份減少人員的順序錄入年工資收入、工資發放月數,并打印《2008年繳費單位職工繳費基數匯總表》(附表1,以下簡稱《匯總表》、《2008年繳費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一覽表》(附表2)和《2008年繳費單位減少人員繳費基數一覽表》(附表3,附表2和附表3以下簡稱《一覽表》)。
二、公示職工繳費基數
繳費單位應當對《一覽表》進行公示,職工本人核查無誤后在“職工簽字”欄內簽字(蓋章)。其中,繳費單位2—5月份減少的人員確實無法簽字(蓋章)的,須提供其上年12月份工資發放表復印件,附在《一覽表》后。公示期一般為10天,繳費單位的勞資、紀檢、工會三部門對公示情況要給予監督。公示期內,如發現企業瞞報、漏報職工繳費基數,可向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經調查核實后,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要立即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繳費單位的勞資、紀檢、工會三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公示證明上簽字(蓋章)(無紀檢、工會等部門的單位在公示證明上填寫“無”)。
三、申報職工繳費基數
繳費單位6月10日前持《匯總表》、《一覽表》、公示證明及錄有繳費基數信息的U盤到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申報職工繳費基數。其中,已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稽核繳費工資總額的,同時提供《社會保險稽核意見書》或《2008年繳費工資總額核定表》。
四、繳費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如實申報職工繳費基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漏報或遲報。否則將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淄勞社發[2006]102號文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繳費單位申報職工繳費基數后,在6月份職工有增減變動的,須通過網上申報系統處理。
六、繳費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6月份的社會保險費,同時補繳1-5月份繳費基數差額部分的費用。
七、各區縣、高新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分)處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對本區縣繳費單位申報繳費基數工作做出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