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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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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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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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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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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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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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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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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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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