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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國稅局、地稅局,市國稅局直屬分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各用人單位: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之規定,為更好地實現政府對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全程監控,實現勞動合同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從源頭上依法維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強化稅收征管工作,根據我市實際,決定對全市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登記制度。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同時將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三家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勞社勞[2006]5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做好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工作。 一、核發《勞動合同登記冊》,實行勞動合同動態管理 從2006年10月1日起,凡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均應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在與職工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勞動合同登記冊》。《勞動合同登記冊》用于記載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和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的變動情況。 實行勞動合同登記的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 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錄用了勞動者的單位,應及時到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補辦勞動合同登記手續。 二、核發《勞動合同登記冊》需提供的資料 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分支機構負責人單位需提供法人授權委托書);財務報表和上月《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文本原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解除登記表》。 三、《勞動合同登記冊》的使用 1.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登記冊》的核發和使用管理工作。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或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登記冊》上如實登記勞動合同簽訂人數的變動情況。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責令改正或處罰。 2. 用人單位在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出示《勞動合同登記冊》和《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解除登記表》。 3.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額時,要將《勞動合同登記冊》和《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解除登記表》記載的簽訂勞動合同人數作為在冊職工人數。 4.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核定企業工資總額時要以《勞動合同登記冊》和《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解除登記表》上記載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人數為準。 5、用人單位在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年檢手續時要提供《勞動合同登記冊》和《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解除登記表》。 6、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作為向稅務機關申報本單位職工計稅工資總額的依據,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和計稅工資標準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工資總額。 7、 互供信息,加強管理。為及時、準確掌握用人單位動態信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稅務部門要求,及時提供用人單位人員變動情況;稅務部門按勞動保障部門意見,及時提供企業稅務登記、注銷信息。 宜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宜春市國家稅務局 宜春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