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市區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 民政府第29號令)精神,現就調整南通市區2008年度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2008年6月30日前南通市已納入工傷保險管理,享受定期待遇的1—4級工傷人員和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幅度為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70%和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的30%之和。我市2007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513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為16.1%,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為5.1%,調整后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為16.1%×70%+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5.1%×30%)。 三、調整時間:上述調整對象從2008年7月1日起享受新待遇,所需經費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