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關于印發泰州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泰政發[2001]141號)文 件精神,規范對市區(含海陵區)城鎮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傷(職業病)勞動鑒定、工傷保險繳費、工傷待遇審批支付等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工傷保險操作辦法如下:
|
一、參保和繳費 市區城鎮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應參加工傷保險,部省屬企業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參加市區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攜帶《職工花名冊》、《營業執照》、勞資報表等有關資料,到市醫保處辦理參保手續,原已辦理參保手續的不再辦理。 企業應填報《社會保險繳費花名冊》,按月向市地稅部門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繳費基數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相同,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以市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參保企業的行業性質確定,在一個工傷保險結算年度結束后,依據一年內參保企業安全生產考核指標、事故發生、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繳費和待遇支付情況,調整下一結算年度的繳費比例(工傷保險結算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
二、工傷范圍 企業職工的工傷范圍,按照《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省政府162號令)《〈江蘇省城鎮職工工傷保險規定〉實施辦法》(蘇勞險[2000]1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
三、工傷救治 職工傷亡事故發生后(包括職工職業病初次診斷),企業應當及時安排在市區定點醫療機構救治(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另行公布),危急工傷職工可就近安排就醫。工傷職工如因病情需要轉院治療,應向市醫保處填報《泰州市企業工傷職工轉院治療申請表》,經批準后到指定點醫院治療。 工傷職工如因病情需要,配置、維修、更換假肢、義眼、鑲牙和代步車等輔助器具,需醫院提出意見,并向市醫保處填報《泰州市企業工傷職工殘疾輔助器具申請表》,經批準后到指定供貨單位辦理、就醫。殘疾輔助器具費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1995年7月1日后發生工傷或職業病職工,舊傷復發需治療時應向市醫保處填報《泰州市企業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同時攜帶工傷證明、上次醫療終結情況證明,經批準后到指定醫療就醫。1995年7月1日前發生的工傷或職業病職工,舊傷復發醫療費用,已參加市區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的原單位按原規定從原渠道支付。 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如需使用市區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類藥品,需向市醫保處填報《泰州市企業工傷職工特殊檢查、治療、藥品使用申請表》,經批準后使用,特殊情況下用于搶救的特殊檢查、治療、藥品可事后補辦手續。
|
四、工傷報告 對符合工傷范圍的,企業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用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快速辦法向市醫保科報告,并在工傷事故發生的15天內(特殊情況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向市醫保科(處)提出工傷報告,申請工傷認定。市醫保科要及時會同市區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 申請工傷認定需附以下材料: 1、《泰州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 2、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4、傷者在事故前的健康狀況材料; 5、醫療機構對本次傷情的診斷材料或職業病診斷書; 6、事故調查材料: (1)屬于“企業職工重大傷亡事故”范圍的,需提供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提供的有關調查材料; (2)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圍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文書性證明材料; (3)屬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發病現場情況和工傷認定前對第一次搶救治療鑒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 (4)屬于“舊傷復發”的,需提供原工傷認定材料和現傷情與原工傷有直接關聯的證明材料; (5)屬于“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需提供由企業法人代表簽章的因公出差證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6)屬于其他工傷范圍的,需提供事故現場勘查材料、有關人證、物證材料及其他必需的調查材料。 7、工傷認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
五、工傷認定與勞動鑒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不符合工傷范圍的報告不予受理,對受理的工傷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填發《泰州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認定書》(見附件2)。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 傷殘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經治療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企業應當及時向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勞動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等級。勞動鑒定申報時間一般為每年的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勞動鑒定申報的具體要求按照《江蘇省勞動鑒定工作程序(試行)》(蘇勞鑒[200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動鑒定委員會一般每半年組織一次勞動鑒定,勞動鑒定結論作為確定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和工傷職工安置的主要依據。
|
六、待遇審批 1、工傷職工被鑒定為1?4級的,企業應當在接到勞動鑒定結論后的15日內,到市醫保科辦理其因工致殘退休手續。企業憑《因工致殘退休批復》(見附件3),向市醫保科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市醫保科在接到企業提出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后,依據工傷職工致殘等級應享受的待遇標準與養老金計發標準比較,按照“就高不就低”,審批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職工被鑒定為5?10級的,企業應當在接到勞動鑒定結論后的15日內,向市醫保科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3、職工因工死亡,企業應當在接到職工因工死亡認定后的15日內,向市醫保科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需由企業填報《泰州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見附件4),并附以下材料: (1)《泰州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認定書》; (2)《泰州市勞動鑒定結論通知書》; (3)養老保險手冊;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1?4級工傷職工的《因工致殘退休批復》; (5)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證明; (6)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含交通事故賠償)的,提供民事賠償的處理結論; (7)醫療費用單據及明細清單; (8)待遇審批的其他必需材料。 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經審批后,因工傷殘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從審批次月起享受,此前繼續由企業發給工傷津貼。其中享受1?4級定期傷殘撫恤金的,從享受傷殘撫恤金之月起停繳養老保險費;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從死亡的次月起享受。
|
七、待遇支付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企業應在鑒定次月10日前向市醫保處填報《泰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表》,附《泰州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審批表》(見附表5)及有關資料,市醫保處核實后,對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應在月底前支付工傷保險費用。享受定期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采取委托銀行代發定期工傷保險費的辦法。 工傷或職業病職工發生的搶救醫療費用,經市醫保處審核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全額結付,病情相對穩定或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符合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全額結付,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0%,用人單位支付30%。 以上操作辦法從2001年7月1日起執行,在此以前已結算的費用不再重新結算。今后如有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