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綜合考慮我國人均預期壽命、健康水平、人口結構、國民受教育程度、勞動力供給等因素,按照小步調整、彈性實施、分類推進、統籌兼顧的原則,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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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從2025年1月1日起,男職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齡為五十五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四個月延遲一個月,分別逐步延遲至六十三周歲和五十八周歲;原法定退休年齡為五十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二個月延遲一個月,逐步延遲至五十五周歲。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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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從2030年1月1日起,將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個月。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滿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通過延長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的辦法達到最低繳費年限,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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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工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于女職工五十周歲、五十五周歲及男職工六十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施中不得違背職工意愿,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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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家健全養老保險激勵機制。鼓勵職工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晚退多得。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與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掛鉤,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與個人實際繳費掛鉤,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個人退休年齡、個人賬戶儲存額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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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支持青年人就業創業,強化大齡勞動者就業崗位開發,完善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制度。加強對就業年齡歧視的防范和治理,激勵用人單位吸納更多大齡勞動者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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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國家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 國家完善帶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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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年限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在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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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家規范完善特殊工種等提前退休政策。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以及在高海拔地區工作的職工,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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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家建立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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