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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積極穩妥地推進全省文化體制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全省省直文化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退出事業編制序列的單位(以下簡稱省直文化事業轉制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提出如下意見。 一、省直文化事業轉制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指導原則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兼顧文化事業轉制單位特點,充分考慮各方經濟承受能力,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等,與國家和省關于城鎮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相統一。 二、省直文化事業轉制單位及其職工和轉制時間的界定 省直文化事業轉制單位是指我省經中央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提供,由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轉制為企業的文化事業單位,其職工是指這些單位中在轉制前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辦理了正式錄(聘)用、招收手續并已經編制部門核定編制的人員。 省直文化事業轉制單位轉制時間,由省委、省政府根據國辦發〔2008〕114號文件規定的執行期限確定。 三、基本養老保險 省直文化事業轉制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從批準轉制后自工商注冊登記為企業的次月起,參加省直接統籌,統一按《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發〔1995〕11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06〕42號)規定執行。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從工商登記注冊的次月起,單位以上年度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由單位在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武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其繳費基數按武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武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其繳費基數按武漢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轉制前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1轉制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原退休待遇標準原則上不變。對有事業費的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單位轉制時省直接統籌企業離退休人員的人均養老金標準支付,與轉制前原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從事業費或自有資金中支付;對沒有事業費的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費項目和標準進行重新核定,符合國家和省規定項目和標準的,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與轉制前原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視經濟情況予以解決。 2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統一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為保證轉制前后新、老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設置5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如低于按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標準的,其差額部分(以下簡稱待遇差),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其中:轉制后第一年內退休的人員,發給待遇差的90%;轉制后第二年內退休的人員,發給待遇差的70%;轉制后第三年內退休的人員,發給待遇差的50%;轉制后第四年內退休的人員,發給待遇差的30%;轉制后第五年內退休的人員,發給待遇差的10%。5年過渡期后退休的人員,不再發給該項補貼。發放補貼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在5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核定待遇差補貼標準時,計算其事業單位退休金以轉制時本人檔案工資為計發基數,一次核定后不再變動。 3轉制后新參加工作的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規定繳費年限的,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統一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4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從轉制之日開始,其退休待遇調整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范圍,由財政部門按統一的補助標準和現有經費渠道安排所需資金,并由退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發放。 沒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國家統一出臺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政策時,轉制前退休人員按企業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與按事業單位辦法增加的退休費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視經濟情況自籌資金解決,并做好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穩定工作。 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調整均按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三)離休人員離休費的發放及調整。 轉制單位離休人員不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轉制后,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標準原則上不變,計發及調整由省財政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辦法及標準執行。 (四)企業年金。 轉制后有條件的單位可按國家和省的文件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其資金按規定實行市場化管理運營。其職工退休后按規定享受待遇。 (五)其他。 轉制前已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轉制后仍維持不變。 轉制前已參加了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轉制之月起,其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其養老保險基金儲存額,一并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入企業養老保險,轉入前后的個人賬戶合并計算。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及調整,按本文相關規定執行。 省直文化事業轉制單位的編制外職工、臨時聘用人員和文化事業轉制單位所屬企業及其職工,原未參保的,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并補繳。 其他文化事業單位,未確定為省試點或雖確定為試點但明確為公益性事業的單位,暫維持不變,其退休人員的退休費仍由原渠道發放,待國家和省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后再按其規定執行。 四、醫療保險 尚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省直文化事業轉制單位,按屬地原則參加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職工及退休人員隨單位一同參加。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轉制單位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中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參保后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 五、其他社會保險 省直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均應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可參照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文化事業轉制單位社會保險實施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