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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企業的用工行為,切實維護用工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我局制訂了《無錫市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單位勞務合作協議》文本,供勞務派遣企業向用工單位輸出勞務時使用。
無錫市勞務派遣型企業與用工單位
勞務合作協議
甲方(輸出單位): (勞務派遣資質證書認定號: )
乙方(輸入單位):
乙方因工作需要,接收甲方輸送本單位職工(以下簡稱勞務人員)赴乙方從事勞務工作(名單另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勞務合作協議:
第一條 協議期限及人數
協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勞務人員總數 名
第二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一、乙方必須為勞務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二、乙方必須要求根據工作崗位實際情況,按照規定標準向勞務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三條 工作時間 乙方必須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乙方確因工作需要延長勞務人員工作時間,應遵守國家有關工作時間規定并支付勞務人員延時工資或調休。 第四條 勞務報酬 一、根據同工同酬原則和勞務人員崗位確定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包括工資、崗位津貼、各類補貼、獎金等),乙方支付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應不低于無錫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最低繳費部分)。 二、經雙方協商,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由____方負責發放。乙方須于每月______日將前一個月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發放清冊交甲方,并將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以支票或現金的形式支付甲方。 第五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應按規定為勞務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勞務人員的福利待遇,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協商確定。 二、勞務人員因病發生的日常門、急診和住院等醫療費用的支付,按《無錫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錫政發[200]301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三、勞務人員如發生工傷事故,乙方應協助甲方按《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省政府令[1999]第162號令),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并負擔按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 四、勞務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六條 解除或不得解除與勞務人員勞務關系的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與勞務人員解除勞務關系: 1、嚴重違反乙方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而乙方又無法安排勞務人員工作的; 5、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不得與勞務人員解除勞務關系: 1、勞務合作協議期限未滿: 2、勞務人員在勞務輸出期間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勞務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第六條一項1、2、3、4除外];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第六條一項1、2、3、4除外];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務人員可以通知乙方解除勞務關系: 1、乙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乙方不按約定支付勞務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第七條 管理費及費用承擔 甲方每月向乙方按〖CD#F3]元/人或月工資總額〖CD#F3]%的標準收取管理費,由乙方在支付勞務人員報酬時一起支付給甲方。 第八條 違反協議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且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需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視違約方給對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大小而定。 第九 甲乙雙方約定的事項 一、本協議條款如與《勞動法》和《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相悖時,以《勞動法》和《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為準。 二、本協議期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協議的內容。 三、乙方支付給甲方勞務人員的各項費用,由甲方按照規定出具經無錫市地方稅務監制的營業稅發票。 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備案,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兩份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