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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含海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最近,由于企業改制、減員增效和合同到期等原因,一些原來按照廈府辦[2000]130號文件規定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費的竹壩華僑農場、市屬國有農場的職工和水產系統三家漁業企業的漁民(以下簡稱農場職工和漁民),從農場和漁業企業流向社會,他們有的到其他單位重新就業,有的從事自由職業。為了解決這部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根據廈府[2000]綜092號文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場職工和漁民,從農場和漁業企業流出后到本市其他單位就業的,其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和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按照廈府[2000]綜092號文件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二、農場職工和漁民,從農場和漁業企業流出后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選擇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為基數繳納,其養老金計算辦法和相關補繳辦法按照廈府[2000]綜092號文件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也可以選擇繼續按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繳納,繳費比例為18%,個人帳戶記帳比例仍為1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廈府辦[2000]130號文件規定計發養老金,退休后養老金調整按照相應的低標準執行。 三、農場職工和漁民,從農場和漁業企業流出后,無論其是否再就業或者個人繳費,退休時一律按廈府辦[2000]130號文件規定以實際繳費年限計算養老保險待遇。 四、參保漁民從漁業企業流出后,無論其是否再就業或者個人繳費,只要原從事海上捕撈的年限和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符合規定條件,均可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二○○三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