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IC卡(以下簡稱“IC卡”)管理,根據《黃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暫行規定》(黃政發[1999]52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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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IC卡是存取記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帳戶變化、查驗參保人員個人身份的一種專用智能卡。參保人員憑IC卡消費個人帳戶(不含長期駐外和異地居住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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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保人員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零售藥店購藥時,可用IC卡內個人帳戶余額支付門診、購藥及住院個人自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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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IC卡的辦理 1、市醫療保險中心申報核定科審核并經參保單位簽章認可的參保人員名單,作為IC卡初始化數據。 2、參保單位憑繳費憑證到市醫療保險中心個人帳戶管理科登記制卡。 3、發現廢卡,由參保單位或個人查驗登記后申請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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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IC卡的使用 1、IC卡只限參保人員本人使用,必須妥善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涂改或解密。 2、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證、IC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和到零售藥店購藥時,定點醫療機構和醫藥工作人員應查驗本人身份后,方能辦理消費手續。 3、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時,IC卡每天消費金額不應超過200元(特殊情況需報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審批),憑IC卡到定點藥店購藥時每天消費金額不得超過150元。 4、市醫療保險中心對每張IC卡進行邏輯加密,制定初始密碼,持卡人可在各消費終端修改密碼。 5、參保人員可持IC卡到各消費終端和中心對個人帳戶余額進行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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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IC卡的補辦 1、參保人員因IC卡損壞或遺失等原因不能使用個人帳戶時,可申請補辦IC卡。 2、經審核申請人醫保證或身份證后,填制《掛失申請表》,傳遞申請人名單并停止使用原IC卡。 3、原卡作廢后,個人帳戶余額轉入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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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保人員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可繼續使用IC卡;參保人員離開本統籌區,其個人帳戶余額由市醫療保險中心統一轉入新統籌區,其所持IC卡由市醫療保險中心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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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單位和個人應于每年初到中心核對單位繳費和個人帳戶配置、變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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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保人員違規使用IC卡的處理 1、對人、證、卡不一致或已失效的IC卡,各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不得提供服務,并對IC卡作沒收處理。 2、參保人員解密IC卡,由發現定點機構強行收繳IC卡并上繳中心,市醫療保險中心停止配置其個人帳戶金額一年,取消IC卡使用資格一年。 3、串通定點機構工作人員變相使用(串換藥品、借卡使用等)IC卡的,停止持卡人個人帳戶配置3-12個月,并追回IC卡所消費的費用。 4、串通定點機構工作人員通過IC卡虛假消費套取IC卡現金的,停止持卡人個人帳戶配置一年,并追回所套取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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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違規使用IC卡的處理 1、為失效IC卡提供服務的,扣除該卡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并從當月該機構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費用。 2、協助持卡人變相刷卡及套取現金的,每發現一例,追回其發生的全部費用,同時扣除定點機構、當月質量保證金的20%金額,情節嚴重的,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3、對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未使用醫保專處方的,每發現一例,扣除本機構當月質量保證金5%。 4、沒有為持卡人無償進行圈存和修改密碼等服務的,每發現一例,扣除本機構當月質量保證金1%。 5、IC卡一次消費金額超過規定的,超過部分費用市醫療保險中心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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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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