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減輕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經聽取專家和有關委辦局意見,現就骨內固定材料、先天性心臟病介入治療、外周血管、神經血管疾病介入治療相關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醫用材料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范圍和醫保支付標準 (一)骨內固定材料。參保人員進行脊柱內固定治療發生的骨內固定材料費用,最高支付標準為每人次20,000元;脊柱以外其它部位治療發生的骨內固定材料費用,最高支付標準為每人次10,000元。最高支付標準以下(含最高支付標準)的,根據實際費用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最高支付標準以上費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二)先天性心臟病介入治療材料。參保人員進行先天性心臟病介入治療發生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醫用材料費用,最高支付標準為每人次25,000元。最高支付標準以下(含最高支付標準)的,根據實際費用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最高支付標準以上費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三)外周血管、神經血管疾病介入治療材料。參保人員進行外周血管、神經血管疾病介入治療發生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醫用材料費用,實行按比例支付。使用國產材料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自負20%,使用進口材料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自負30%,其余部分再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二、有關事項 (一)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骨內固定材料和先天性心臟病介入治療材料發生的最高支付標準以下(含最高支付標準)費用中的自負部分;使用外周血管、神經血管疾病介入治療材料發生的自負費用可以按照本市醫保綜合減負有關規定納入綜合減負。 (二)本市老紅軍、離休干部、六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進行有關治療發生的費用不實行分類自負。 (三)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診療規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療,減少浪費。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按公布的醫保結算編碼,做好骨內固定材料、先天性心臟病介入治療、外周血管、神經血管疾病介入治療相關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性醫用材料明細項目和費用上傳工作。 三、實施日期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5日起執行。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