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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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保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維護勞動力市場的秩序,促進勞動力資源的開發與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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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對勞動力市場的運行進行調控管理和監督。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和人才交流機構(以下簡稱職業介紹機構)是勞動力市場的中介服務組織,為勞動力供求雙方進行交流,確立勞動關系提供服務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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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擇業求職和招聘員工,應當經過職業介紹機構中介,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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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力市場必須遵循自由擇業、平等競爭、自主用人、雙向選擇、公正服務的原則,促進勞動者和各類專業人才合理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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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入勞動力市場擇業求職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勞動力市場管理機構,中介組織,必須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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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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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旗縣(區)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勞動力市場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負責貫徹妨行國家和自治區對勞動、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宏觀調控勞動力供求關系;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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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計劃、工商、公安、物價、財政、稅務、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做好勞動力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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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業介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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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多種類型中業介紹機構,為勞動者擇業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提供服務。 旗縣區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可以開辦綜合性和專業性職業介紹機構。 行業主管部門、大中型企業可以開辦以調劑本行業和企業內部勞動力為主的職業介紹機構。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開辦自己工作職能有關的職業介紹機構。 公民個人可以開辦或者聯合開辦具人特定內容的職業介紹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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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機構名稱、工作章程、業務范圍和工作制度; (二)有二名以上具有熟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接受過職業介紹業務知識培訓的專職人員;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必需的設施; (四)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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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程序: 勞動、人事部門開辦職業介紹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批準后按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職業介紹活動。 企事業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屬于非盈利性的,須持章程和單位(街道辦事處)證明,向所在地旗縣(區)以上勞動、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職業介紹的,屬于盈利性的,除按上述程序辦理職業介紹許可證處,還要到當地工商行政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并進行稅務登記,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職業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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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動、人事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收集、整理和發布勞動力供求信息; (二)進行勞動就業、人才交流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咨詢和開展職業指導工作; (三)辦理擇業求職和用人登記,介紹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四)為擇業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接洽場所; (五)為擇業求職者,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合理流動提供信息和服務; (六)接受擇業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委托,保管人事檔案,接轉人事關系; (七)指導擇業求職者和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者聘用合同,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八)根據需要對擇業求職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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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其他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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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涉外職業介紹活動,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經批準后,由市職業介紹夢見承辦具體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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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可以實行有償服務,合理服務費。收費的標準和辦法,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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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更名、變動服務場所、變換主要負責人、擴大服務范圍,應當向原批準部門申報;審批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十五日內答復。 歇業半年以上或者停業,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批準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停業的,應當刊登停辦公告,并繳回職業介紹許可證,工商部門注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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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擇業求職與招用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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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可進入勞動力市場擇業求職。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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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擇業求職者應當持身份證和反映本人技能及有關證明材料,到相應的職業介紹機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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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勞動者擇業求職,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岐視。對招用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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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擇業求職者,慶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技能或者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選擇國家實行職業資格標準的工作崗位的,必須具有相慶的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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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行政區域外勞動者擇業求職,應當持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頒發的有關證件,到務工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證,并到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人事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許可手續后,按有關規定辦理擇業求職登記。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各類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到本市擇業求職,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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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必須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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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慶當到相慶的職業介紹機構登記,并且提供有關證件和招工數量、招用崗位、待遇、社會保障等基本情況。刊播招用員工廣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用人單位到本行政區域外招用員工,慶當經旗縣(區)以上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本行政區域外用人單位在本市招用員工,慶當持當地縣級以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或者人事部門的許可證明和營業執照等必要證件,到當地旗縣(區)以上勞動、人事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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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擇業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依法簽訂和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并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合同鑒證、社會保險等手續。招用臨時工或者招聘退休技工、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慶當按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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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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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的,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職業介紹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額一至二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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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從事涉外職業介紹的,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撤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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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依法追究其刊事責任; (一)給未成年人或者童工出具假證的; (二)介紹女性勞動者或者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的職業的; (三)以暴力、脅迫、欺騙等手段進行職業介紹或者從事其他非法職業介紹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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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勞動力市場管理人員,職業介紹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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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補辦手續,并按照每招用一人每月處以單位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不是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同時處以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本人一至三個月工資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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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額的一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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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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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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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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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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