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我市破產企業工傷人員的工傷醫療問題,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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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醫療待遇的計算辦法 工傷醫療待遇是指破產企業上繳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一次性工傷醫療待遇費用和支付給工傷人員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工傷人員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和傷殘等級系數計算。 (一)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時間按照企業破產時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工傷人員的年齡之差按周年計算,不滿一個月的,忽略不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傷人員實際年齡超過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或相差不足5年的,按5年計算。 (二)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以企業破產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準,執行時間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含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待遇費用,上繳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管理,以后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和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計算辦法是:一級傷殘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時間每滿一年上繳4.16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 工資;二級傷殘的,每滿一年上繳3.6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三級傷殘的,每滿一年上繳3.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四級
傷殘的,每滿一年上繳2.60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四)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人員(含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給工傷人員,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計算辦法是:五級傷殘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時間每滿一年支付1.6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每滿一年支付1.4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傷殘的,每滿一年支付1.10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 級傷殘的,每滿一年支付0.8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傷殘的,每滿一年支付0.4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傷殘的,每滿一年支付0.2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五)患職業病的工傷人員的工傷醫療待遇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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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醫療待遇費用的籌集辦法 破產企業工傷人員工傷醫療待遇費用按以下原則籌集資金解決: (一)從破產資產變現或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中優先支付; (二)已經破產終結或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的,由破產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籌集資金解決; (三)通過上述渠道不能完全解決的,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缺口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籌集資金解決; (四)破產重組企業工傷人員轉入承繼單位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不支付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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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待遇的支付辦法 工傷人員的工傷醫療待遇由破產清算組負責統計、計算,然后向破產企業主管部門上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上報勞動保障部門。沒有主管部門的破產企業,由清算組直接上報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準后,報當地政府批準執行。一至 四級工傷人員所需費用,直接上繳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五至十級工傷人員所需費用,通過清算組支付給工傷人員并簽訂書面協議。 2006年以前破產的企業,今年年底前分兩次解決。上半年解決2003年底之前破產的企業;下半年解決2004年和2005年破產的企業。2006年以后破產的企業在核準職工安置方案時一并解決。 沒有鑒定傷殘等級的工傷人員,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根據傷殘等級按照本意見標準補發有關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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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見所稱“破產時間”以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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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男71.18歲、女76.04歲,以后公布新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時按新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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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可根據本意見結合統籌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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