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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社保中心: 你中心關于醫保問題的請示已悉,現答復如下: 請示所提的第一、第二個問題。本局〔2001〕 2號專題會議紀要已明確規定:已預繳的醫保費作為基金不能退還給本人。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預繳醫保費的職工重新就業的,新的用人單位不再補差。至于出國定居和到外地重新就業的人員,可在預繳的相應年限內按規定予以報銷醫療費,但出國定居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必須是在國內或境內發生的。 請示所提的第三、第四個問題。我們認為:此問題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且事關重大,應采取積極的辦法認真對待。我們已對欠繳企業進行統計、分析,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向市政府領導作出專題匯報并書面請示,在請示未復之前,先作如下處理:用人單位退休人員已簽訂分期繳費合同的,暫時允許享受醫療待遇;用人單位退休人員沒有簽訂分期繳費合同的暫停止醫保待遇享受。 請示所提的第五個問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請示所提的第六個問題。溫社險〔2001〕 26號文件曾就此作過說明。對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未繳費的次月起,其職工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如數補繳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后,方可享受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對于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個人參保者,凡中斷繳費后重新參加醫療保險的,應按補繳當年的基數補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并再繳滿6個月的醫療保險費后,方可重新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