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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維護社會穩定, 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本市企業中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具有我市戶籍的未參保職工或已離開企業的未參保人員(含被征地農民),在 2008年12月底前,可繼續辦理參保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時間從1996年1月開始。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戶籍從外地轉入我市的企業未參保人員,從戶籍轉入我市之日起補繳。1996年1月至2007年12月補繳基數、費率和利息的計算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被征地農民在領取個人安置費6個月內參保的,繳費基數可按歷年省平均工資的60%,費率統一按28%補繳,但不需補繳歷年利息;6個月后辦理參保的,不享受此政策。 二 、2006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鎮戶籍的,且2007年12月底前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企業未參保職工或已離開企業的未參保人員(含被征地農民)。在2008年12月底前,經本人申請,市、縣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可繼續在原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活費代發,但需一次性繳納代發費用。從繳費次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費。 1、繳費標準及個人賬戶劃入。參照安徽省勞動保障廳勞社[2006]66號文件規定的應參保未參保企業職工補費標準繳費,但不計繳利息。即1996年1月至2007年12月按歷年省平均工資的28%標準繳納12年,另按2007年繳費基數28%標準繳納3年(2007年基數仍按2006年省平均工資)。15年合計繳費48925元,其中:個人賬戶按16366元劃入。 2、生活費待遇計發參照省政府皖政[2002]30號和皖政[2006]59號文件規定“新人” 計發辦法,兩種待遇標準按照就高原則執行。 3、待遇調整統一參照2007年12月辦理退休的參保人員政策調整待遇,繳費年限統一按15年計算;代發人員死亡時享受喪葬撫恤費,但不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政策。 三、對符合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2005]84號文件規定,現已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領取基本生活費的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經本人申請,可繼續實行生活費代發。標準:在申辦時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基礎上增加200元/月;待遇的調整統一參照當年辦理退休的參保人員政策調整待遇,繳費年限統一按15年計算。但需按200元/月標準一次性繳納10年代發費用。年齡超過65周歲的,每超1年,減繳1年(不滿6個月不計,超過6個月按1年計)代發費用,但最少要繳納5年。 繳納代發費用額=200元/月×12×應繳年數 四、已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我市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被征地農民。在2008年12月底前,如本人不愿選擇實行生活費代發的人員,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仍按照省勞動保障廳勞社[2005]84號文規定,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繼續發放生活費;被征地農民仍按照市、縣政府規定繼續發放養老補貼。 五、各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抓好政策宣傳工作,讓所有符合條件的老百姓都了解此項政策,使我市的養老保險惠民政策能落實到位。在實施過程中,原按蕪勞社辦函[2006]288號文第四條規定,對有視同繳費年限補辦參保的認定程序不變;原蕪勞社辦函[2007]154號文第六條規定的執行截止時間延長到2008年12月31日,其它相關規定不變。各縣、區可針對本縣、區實際情況,擬定操作辦法和宣傳提綱,但不得突破政策。對操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匯報,以便政策全市統一。各縣、區貫徹落實情況和相關數據于每月底前書面報市勞動保障局。 六、本處理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處理意見不一致的,以本處理意見為準。今后,如遇國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規定,按新政策規定執行。本處理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