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從2011年1月1日起,對本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進行調整,具體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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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條件,且2010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機構辦理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按下述規定普遍增加基本養老金: 每人每月增加122元;再按照每名企業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每1年增加5.5元(繳費年限未滿1年的部分,每繳費1個月折算為1/12年,由此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為單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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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人員,按下述規定增發養老金: 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250元,副高級職稱(包括高級技師)的每人每月加發200元。但201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過高級職稱傾斜性調整且其累計加發額超過上述標準的,每人每月加發20元;達不到上述標準的,予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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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高齡企業退休人員按照下述規定增發養老金: 對在2011年1月1日后年滿70周歲(按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的企業退休人員,從其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每人每月加發80元;對在2011年1月1日后年滿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從其年滿80周歲的當月起每人每月加發90元。但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201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齡傾斜性調整額累計超過80元/月的,不再加發;達不到該標準的,予以補齊。年滿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201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齡傾斜性調整額累計超過170元/月的,不再加發;達不到該標準的,予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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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企業退休人員,自領取養老金的當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調整標準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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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整后企業退休軍轉干部養老金仍達不到本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本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水平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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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后,其社會醫療保險費也相應增加(2011年1月1日起新增的高級職稱、高齡增發養老金部分不計增社會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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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所需款項,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對高齡或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人員增發的養老金,從2011年1月1日起單列發放,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對2010年12月31日前因高齡或具有高級職稱而享受傾斜性調整待遇的企業退休人員,其累計加發額分別轉為高齡和高級職稱增發部分,從2011年1月1日起單列發放,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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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市2011年7月不再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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