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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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柳州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互助實施行政管理;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并負責醫療保險互助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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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費來源 每年按全市實際參保人數每人15元的標準,從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提取資金,組成醫療保險互助金,用于補助當年度醫療費用支出過高的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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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適用對象 已參加柳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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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補助對象的確定及辦理程序 醫療保險互助每年8月份進行一次,獲補助的對象直接通過計算機篩選確定: (一)以醫保收費系統中記錄的全年參保人員個人現金支付的醫療費用(不包括非疾病治療項目、國家規定醫保范圍外的器官移植項目、康復性器具、特需服務以及工傷、生育等費用)減去當年全市參保人員人均住院醫療費用,若公務員獲得公務員補助,還需減去補助額,有余額者即為獲補助的對象,余額作為待補助的基數。 (二)根據每年醫療保險互助金總額和待補助的總金額,由計算機確定補助比例。 (三)待補助金額乘以補助比例,即為每位補助對象可得的補助金額。 (四)補助對象名單和補助金額確定后,公示20天無異議者,由市醫保中心以醫保系統記錄的數據為依據,直接將補助款劃入參保人員的牡丹社保IC卡的金融賬戶中。 (五)因死亡、調出本市或停保而又獲得補助的,由其繼承人或本人到市醫保中心辦理領取補助款手續,在本醫保年度6月20日前不辦理的,補助款歸入原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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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或當年度欠繳保險費的參保人員,不享受當年度的醫療保險互助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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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保人員死亡,如無繼承人,其應獲得的補助款歸入原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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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醫療補助對象的確定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等部門監督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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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出現赤字的前提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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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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