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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提高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2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提高我省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
一、調整范圍 200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離休手續的我省企業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退休的老工人,下同),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我省提高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辦法為:按照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01]14號文件實施意見)的通知》(陜政發[2001]39號)中規定的人員范圍、執行時間及對應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增加后離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水平,若低于本人按國家1993年以來歷次對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調整政策規定計算的待遇水平的,其差額部分從2001年7月1日起予以補齊;相等或高于的不再變動。 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后的標準,作為按規定計發每年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凡由企業支付的統籌外項目,應繼續由企業支付。 今后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要堅持與同級離休公務員國家法定養老金一致的原則。
三、資金來源 這次提高我省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仍由原渠道支付。
四、加強領導 提高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離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市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