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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頭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已退休人員變更用工形式、專業技術職務、工人技術等級、參加工作日期、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后基本養老待遇問題的請示》(門勞社險字〔2009〕23號)收悉,經研究,現就退休人員變更基本信息后,涉及基本養老待遇的處理辦法批復如下: 一、關于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企業退休的軍轉干部和原工商業者身份信息變更問題 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有關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老工人、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有關規定,在企業退休的軍轉干部以及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有關規定的原工商業者,其身份信息一經有關行政部門確認,應按變更后的身份信息核發基本養老待遇,補發差額部分。 二、關于退改離人員身份信息變更問題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關于發布<貫徹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勞人老〔1982〕10號)關于“因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由退休改為離休的干部從組織批準之月,改變其原工資”的規定,退改離人員從組織批準之月起,按變更后新的基本養老待遇及其基本養老金調整標準發放,不補發。 三、關于其他退休人員基本信息變更問題 本批復第一條、第二條以外的其他退休人員基本信息變更時,從有關行政部門核準變更信息的次月起,按變更身份信息重新核準后的標準支付基本養老待遇,此前的差額部分不再補發。 此復。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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