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辦法》等有關政策的規定,為嚴格控制工傷保險基金費用開支范圍,確保基金安全,制定本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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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遵循“總額控制,分項對應,專款專用”的原則。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工傷認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工傷預防費和政策宣傳培訓費。具體使用范圍如下: (一)工傷認定費:用于支付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費用。包括調查核實取證時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攝像費、拍照費、工傷保險表格印刷費、資料復制(印)及郵寄等費用。 (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于支付勞動能力鑒定發生的費用。包括差旅費、交通費、勞務費、場地租賃費、表、冊、證、卡印刷費、資料復制(印)費、郵寄費及其他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費用。 (三)工傷預防費:主要用于支付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低和連續兩年工傷事故發生率下降的用人單位。(具體支付辦法另文規定) (四)政策宣傳培訓費:用于支付進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咨詢,對社會公眾及用人單位開展工傷預防的培訓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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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工傷認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根據實際發生額列支;工傷預防費和政策宣傳培訓費,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在以下規定的比例限額內按實際發生額列支: (一)工傷預防費: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統籌地區當年實際征繳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5%。 (二)政策宣傳培訓費: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統籌地區當年實際征繳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1.5%。 (三)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及個人,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按內勞社辦字〔2005〕38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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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情況和規定的比例,編制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認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工傷預防費和政策宣傳培訓費年度收支計劃,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費用支出列入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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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管理辦法》等有關政策規定,對所統籌地區的工傷認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工傷預防費和政策宣傳培訓費使用情況進行嚴格審核,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由財政部門在規定的比例限額內按實際發生額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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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認真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控制工傷認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工傷預防費和政策宣傳培訓費開支,不得挪作他用,或發放福利待遇等。違者將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舉報違規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舉報及時調查,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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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本辦法規定費用的支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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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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