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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氣象局: 你局《關于縣以下氣象科技人員實行浮動一級工資具體辦法的請示》收悉。 為了穩定和加強縣以下基層氣象臺站的科技隊伍,鼓勵氣象科技人員到基層臺站工作,經我們研究,并請示國務院同意,縣以下(不含縣城關鎮,下同)基層氣象臺站科技人員可按照國發〔1983〕74號文件規定,列入浮動一級工資的范圍。具體意見如下: 一、現在區、鄉基層氣象臺站從事氣象科技工作,具有大、中專學歷或技術員以上(含技術員)職稱的國家干部,可在本人職務(崗位)工資基礎上,向上浮動一級工資。享受浮動一級工資的科技人員,在八年內離開基層氣象臺站的,取消這一級浮動工資;八年后離開的,則保留這一 級浮動工資。 二、凡已按國發〔1983〕74號文件實行了浮動一級工資的,不得重復享受。有些地區的基層氣象臺站,已經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實行了多種津貼、補貼或浮動工資的,為了避免重復,引起新的矛盾,這些地區是否還享受浮動一級工資,由國家氣象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研究確定。 三、縣以下氣象臺站科技人員享受浮動一級工資,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四、浮動一級工資增加的開支,在原有事業經費中自行解決,國家不追加預算撥款。 五、上浮一級的工資從發文之月起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氣象局制定,并抄送我們兩部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