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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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按照“單位盡責,社會保障,財政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通過建立和完善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確保離休干部的醫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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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按照云政發[2001]56號文件的規定,我市離休干部醫療保障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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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本市、縣(市)區屬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的離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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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老干部管理局負責離休干部的醫療保障管理工作。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離休干部醫療統籌金的籌集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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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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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離休干部醫藥費按規定實行實報實銷。統籌標準按收支平衡的原則,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執行,一年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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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離休干部參加統籌所需資金由其所在單位每季度按規定標準繳納。 經批準的特困企業按批準后的繳費金額繳納。關閉、破產企業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離休干部統籌金由同級財政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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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離休干部的醫療統籌金實行單獨籌集、管理和核算。醫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離休人員醫療統籌金的管理制度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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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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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離休干部醫療保障的藥品范圍仍執行《云南省公路、勞保醫療用藥報銷范圍(試行)》(1996年版)、《云南省公費、勞保醫療補充用藥報銷范圍(試行)》(1997年版)和《云南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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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按省計委、省衛生廳《關于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和調整非營利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云計價[2001]1218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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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為方便離休干部就醫和確保醫療服務質量,對離休干部實行定點醫療制度,離休干部須到昆明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凡未經醫保經辦機構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長住外地和異地安置的離休干部須到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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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離休干部憑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制發的《離休干部醫療保障卡》就醫。 (一)門診 離休干部門診發生的超出本意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藥品費、診療費和其他費用,經治醫師應征得患者同意,并在復式處方上注明“自費”,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擔因急救發生的超規定用藥、診療費須報經醫保經辦機構批準方可報銷。 離休干部門診醫療費由本人墊付,并回原單位報銷。單位可適用到所屬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離休干部急診時可在就近就地的醫療機構救治,需住院、轉院治療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住院 離休干部住院發生的超出本意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藥品費、診療費和其他費用,經治醫師應征得患者同意,并在復式處方上注明“自費”,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擔因搶救發生的超規定用藥、診療費須報經醫保經辦機構批準方可報銷。 離休干部住院醫療費經離休干部本人簽字,由醫療機構與所屬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三)轉診、轉院 離休干部需要轉診、轉院治療的,應由其所住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轉院證明。轉外地治療的,須報經市醫保中心核準后方可轉診、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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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離休干部探親期間(出國的除外)在異地發生疾病需要治療的,限在當地一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診,報銷時應提供處方、藥品和診療項目及費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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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醫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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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醫保經辦機構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標準核撥給單位資金,作為離休干部醫療費報銷周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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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離休干部憑發票、復式處方報銷聯、住院明細和費用清單報銷醫療費。單位要主動上門服務,及時為離休干部墊付發生的醫藥費,并到所屬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結算。對超出藥品目錄、診療目錄的費用醫保經辦機構不予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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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離休干部醫療費實行年度定額包干獎勵辦法:凡一年內報銷醫療費不足3000元的,給予個人3000元的醫療補助;凡一個內報銷醫療費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不足4000元的,給予個人2000元的醫療補助;凡一年內報銷醫療費在4000元以上(含4000元)不足5000元的,給予個人1000元的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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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離休干部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藥,防止浪費。離休人員醫療費由各定點醫院單獨統計,處方和出院結算清單單獨裝訂,以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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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離休干部應本著保障醫療、因病施治、勤儉節約的原則就醫。對于弄虛作假造成醫療統籌基金損失的行為,除按規定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費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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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經對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專項基金的管理和監督。離休干部醫療統籌征收票據由市財政局統一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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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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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實施意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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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實意見自2002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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