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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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需要,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四川省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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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含中央、省屬駐市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統稱“職工”)均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生育保險,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地區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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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生育保險工作。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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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育保險水平應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生育保險實行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和統一待遇、分級管理; (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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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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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滯納金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構成。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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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的繳費工資難以確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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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實行生育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統“三險”統一參保、統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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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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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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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繳費費率實行浮動機制。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方案,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后實施,但最高不得超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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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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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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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下列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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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生育津貼按照本人生育前12個月(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生育保險繳費基數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天數(含法定節假日)計算。生育津貼由社保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女職工的產假待遇。 (一)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的乘以15天。 (二)懷孕三個月以上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乘以30天。 (三)懷孕滿四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乘以42天。 (四)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乘以90天。 (五)正常生育(順產)的乘以90天。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的,在正常生育(順產)的基礎上累加計算。 1、難產的,增加15天(難產包括施行產鉗術、臀位助娩術和剖宮產)。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3、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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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費用。 (一)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和藥品費。 (二)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女職工生育期間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并發癥包括妊娠膽淤癥、產褥、產后出血500毫升輸血急救者、子宮破裂、羊水栓塞五種。 女職工生育期間治療并發癥醫療費的支付范圍參照《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四川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從生育保險基金中全額支付。 (四)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屬非城鎮戶籍人口或城鎮無業人員且未參加生育保險、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女職工生育醫療費定額結算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給予一次性生育醫療費補助,由社保機構通過用人單位支付。 (五)醫療事故造成的和使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發生的費用,按有關規定處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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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生育醫療補助和計劃生育手術費按以下標準結算。 (一)女職工生育醫療費憑醫院發票實行最高限額結算標準,最高標準為: 1、孕產期保健檢查費400元。 2、懷孕四個月以下流產的300元。 3、懷孕四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引產的600元。 4、正常生育(順產)和懷孕七個月以上引產的1000元。 (其中,施行產鉗術、臀位助娩術的,再增加300元) 5、剖宮產的2600元。 6、多胞胎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400元。 (二)計劃生育手術費憑醫院發票實行最高限額結算標準,最高標準為: 1、宮內施行放置(取出)節育器200元。 2、輸精管結扎術300元。 3、輸卵管結扎術1800元。 輸卵管結扎術與剖宮產同時施行的,在剖宮產限額結算標準的基礎上另增加900元。 4、輸精管吻合術2000元。 5、輸卵管吻合術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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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參保職工在確認參保關系滿3個月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改制、重組后,應由改制、重組的單位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被依法宣布撤消、解散或破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對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情況之日起280天內生育的女職工,其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機構按規定的標準和支付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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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社保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申請,確定審核辦理程序,并向社會公布,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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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對社保機構核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以及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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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生育保險支付標準根據基金收支情況、醫療費用水平及省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實行適時調整。需要調整時,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方案,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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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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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生育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生育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社保機構自欠費的次月起暫停支付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暫停支付期間職工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將拖欠的生育保險費補足后,社保機構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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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申報生育保險參保人數、繳費基數的,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二十三條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 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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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保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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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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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市社保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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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我市有關生育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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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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