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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8年8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2020元;二類地區1830元;三類地區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8.5元;二類地區16.5元;三類地區14.5元。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請各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