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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規范用工單位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云南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試行辦法》、《昆明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昆明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適用于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各商業銀行開立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用賬戶和專戶資金。 三、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戶和資金管理必須遵守“足額存儲‘安全管理、優質服務、保障有力”的原則,專戶內的資金不得用于貸款質押或挪作他用。 四、 受委托的商業銀行必須提供如下金融服務: (一) 設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代理業務的相應管理部門和配備業務素質較高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 做到內部管理規范,內控制度嚴密,服務質量良好。 五、 受委托的商業銀行應按照“高效、方便、快捷”的原則設置保障金賬戶及開展代理業務。 六、 受委托的商業銀行按照“總戶管理、分戶核算”的資金管理原則,為繳款單位存入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用帳戶內的保障金開設明細賬戶并分戶計息。 七、 繳款單位辦理完存儲手續后,受委托的商業銀行須及將繳款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存儲金額等情況及時反饋給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和繳款單位。 八、 當發生農民工工資源共享拖欠后,受委托的商業銀行應根據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提供的《支付工資通知書》、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名單和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從昆明市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戶中發現金或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指定的其它方式將拖欠的工資支付給農民工。并在事后及時將繳款單位保障金余額情況書面通知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九、 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用工單位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受委托的商業銀行依據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簽發的《授權支付通知書》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及累積利息劃撥到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指定的賬戶。 十、 受委托的商業銀行在發生保障金業務當日營業終了前,將昆明市市級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戶的當日工資保障金存取款情況匯總后,以傳真或其它方式反饋給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并在次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報送上月保障金專戶銀行對帳單。 十一、 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有權隨時查詢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戶資金情況,受委托的商業銀行應及時提供并給予相應配合。 十二、 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負責審定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儲額度,并監督保障金的存儲和使用。 十三、 受委托的商業銀行負責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用賬戶的開立、專戶資金存儲、支付和日常管理等業務。 十四、 因受委托的商業銀行原因造成無法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可視情節輕重,作出警告、責令整改直至更換保障金委托代理銀行等處理決定。 十五、 本辦法由昆明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解釋。 十六、 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