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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開發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8]192號)文件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當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市及區屬企業參保人員待遇,由市醫保中心直接按本通知規定進行調整。縣屬企業,由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批。待遇調整標準見附件。 二、市及區屬企業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凡符合待遇調整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填報《蕪湖市2007年12月31日前工傷1-4級傷殘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調整審定表》或《蕪湖市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調整審定表》(一式兩份),報市醫保中心核定。其中,區屬企業由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后統一報市醫保中心核定。審核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工傷(亡)、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和供養關系等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享受資格的原始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現正享受的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標準證明(表格見附件)。 上述人員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調整,調整后增加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并委托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養老金發放渠道進行發放。 三、工殘人員及供養親屬確因傷情變化,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其待遇按重新鑒定后的結論享受。經鑒定,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范圍的,原待遇予以保留,并按原渠道支付。 四、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調整的統籌地區平均工資水平統一按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調整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統一按市區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確定。 五、各縣可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的貫徹意見,并報市勞動保障和市財政部門備案。 六、此次待遇調整從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附表: 1、2007年12月31日前工傷(亡)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2、《蕪湖市2007年12月31日前工傷1-4級傷殘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調整審定表》 3、《蕪湖市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待遇審定表》 4、《蕪湖市2007年12月31日前工傷(亡)人員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領取標準認定表》 5、蕪湖市2005年-2007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和2008年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蕪湖市勞動保障局 蕪湖市財政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