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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健全多層次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醫療需求,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根據省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6〕45號)精神,現就我市推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制度全覆蓋,對現有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其他城鎮居民作出醫療保障制度安排; (二)堅持基本保障,重點是保大病,保障標準和方式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建立個人(家庭)繳費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二、統籌層次和實施主體各縣(市、區)行政區域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地區。各縣(市、區)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保障范圍 本市非農戶籍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全體居民,包括老年人、勞動年齡段內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非從業人員、未成年人。 各縣(市、區)要從實際出發,可以根據不同人群醫療需求在一個制度中分別設置不同的籌資標準和待遇支付標準;也可以與新型農村合作相銜接,建立多層次的城鄉醫療保障制度。 四、資金籌資 按照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財政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 (一)籌資標準 各地要根據保障范圍、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和承受能力,按照不低于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不高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合理確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籌資標準。其中,財政補助標準應不低于各參保人員籌資標準的三分之一。 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起步階段老年人和勞動年齡段內的居民籌資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市級財政按財政體制對相應的區予以補助。 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醫療保障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資金實際運行情況逐步提高籌資標準。 (二)城鎮低保對象、殘疾等級為一至二級的殘疾人,以及 “三無”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負責解決。 (三)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包括未成年人)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給予資助。 (四)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參保,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成員必須全部參保。 五、待遇水平 (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著眼于保障基本醫療,著重解決城鎮居民的大病住院風險,暫不建立個人帳戶。 (二)城鎮居民的保障水平要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老年人和勞動年齡段內的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待 遇,按高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低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標準確定。未成年人的保障待遇應不低于中小學生商業保險的水平。 (三)根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的支付能力和保障范圍,合理確定待遇水平。設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由保障資金和個人按比例分擔;最高支付限額可根據不同參保年限予以限定;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參保或中斷后重新參保人員可設定享受待遇等待期。 (四)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地方經濟發展和醫療消費水平變化,適時調整醫療待遇標準。 六、基金使用管理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保證資金的安全和收支平衡。要根據城鎮居民的特點,完善參保繳費登記辦法,方便城鎮居民參保。 七、醫療服務管理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用藥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報銷范圍等原則上參照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各地在綜合考慮城鎮居民醫療需求和保障資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八、相關政策銜接 (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實施后,城鄉居民以戶籍參加醫療保障。不可以同時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實施后,經辦機構可以從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籌集的資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的經費,為學生的意外傷害待遇進行再保險,以確保學生的原有待遇不下降。 九、加強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組織領導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精心組織。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勞動保障、財政、衛生、教育、民政、殘聯、審計等部門參與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組織、實施、管理、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指導和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其他相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確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實施順利進行。 (二)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設,建立與醫療保障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人員配置機制和財政保障機制,加強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工作效能,創新工作機制,以適應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和發展的需要。 (三)各地在開展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工作中,要認真調研、精心組織,并根據省政府和全市整體規劃的要求,在2007年底前出臺制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實施方案。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